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71/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6

刊登日期:

2016.10.19

版數:

20811-20812

  • 批准於多個地點安裝及使用合共31台錄像監視攝影機:關閘海關站(3台)、外港海關站(23台)及內港海關站(5台)。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4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及取消使用多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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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於以下地點安裝及使用合共31台錄像監視攝影機:關閘海關站(3台)、外港海關站(23台)及內港海關站(5台);有關攝影機的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二、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法規:

    第172/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6

    刊登日期:

    2016.10.19

    版數:

    2081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作為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2017年資訊系統及軟硬件之系統保養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2017年資訊系統及軟硬件之系統保養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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