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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擬於《百家樂法定規章》內增加定出派牌前棄用紙牌數量之第三選項;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贊同意見及其對上述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提出的修改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並經第73/2005號、第30/2007號、第64/2007號、第2/2009號及第6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百家樂法定規章》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開始時,莊荷先將牌洗勻,再由一位博彩者割牌或莊荷本人割牌,將白咭插入尾端最少約十二張牌之上,再將整套已洗勻的紙牌放入派牌盒(“牌靴”)內,牌面全部向下,然後莊荷從派牌盒中抽出首疊用作棄置的紙牌。這疊紙牌的數量從以下其中一項方式得出:
(一)與牌局中使用多少副牌相同的數量;
(二)首張紙牌牌面點數的數量;
(三)場方預先定出的紙牌數量,範圍劃在一至八張。
二、 ......
三、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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