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3

刊登日期:

2013.7.24

版數:

10381-10382

  • 將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臨時定期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3

    刊登日期:

    2013.7.24

    版數:

    10382

    • 將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表的委任續期。
    被廢止 :
  • 第6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及秘書長。
  •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7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經濟局局長蘇添平擔任副協調員職務的委任,由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3

    刊登日期:

    2013.7.24

    版數:

    1038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印表機及印卡機之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印表機及印卡機之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7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3

    刊登日期:

    2013.7.24

    版數:

    10382-1038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作為簽訂供應「職安健互動訓練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凱風電腦有限公司”簽訂供應「職安健互動訓練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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