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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淑嫻替代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擔任《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所指的正選秘書的職務,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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