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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3

刊登日期:

2003.5.5

版數:

463-467

  • 核准《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
被廢止 :
  • 第6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引入一種名為足球紙牌博彩的新幸運博彩方式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及其對於施行上述博彩規則而作出的建議書;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分別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名為足球紙牌博彩之幸運博彩。

    二、核准載於附件內之《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之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

    第一條

    博彩

    足球紙牌博彩為場方於每局預先抽出一套號碼組合,而投注者可估計其或別家各牌面點數之總和並在檯證上作出投注選擇,然後會獲派牌兩張至三張。

    第二條

    設備

    足球紙牌博彩的設備有:

    (一)一副或多副紙牌,每副共五十二張;

    (二)一部洗派牌機或一個派牌器;

    (三)一套電子抽籤顯示器系統。

    第三條

    供抽籤的上/下盤及號碼組合

    一、紙牌博彩設有上盤和下盤,各盤都由八組號碼組成,由場方抽出之。

    (一)上盤:

    (1) 1、2、3、4;

    (2) 2、3、4、5;

    (3) 3、4、5、6;

    (4) 4、5、6、7;

    (5) 5、6、7、8;

    (6) 6、7、8、1;

    (7) 7、8、1、2;

    (8) 8、1、2、3。

    (二)下盤:

    (1) 5、6、7、8;

    (2) 6、7、8、1;

    (3) 7、8、1、2;

    (4) 8、1、2、3;

    (5) 1、2、3、4;

    (6) 2、3、4、5;

    (7) 3、4、5、6;

    (8) 4、5、6、7。

    二、0及9為固定號碼,視為中柱號碼。

    第四條

    投注瓣數

    投注者可選擇下列投注瓣數:

    (一)上盤—— 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是抽出的上盤組合四個號碼中之任一個;

    (二)下盤 —— 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是抽出的下盤組合四個號碼中之任一個;

    (三)雙—— 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為2、4、6或8點;

    (四)單—— 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為1、3、5或7點;

    (五)中柱—— 一門的三牌的點數總和為0或9點。

    第五條

    門數

    一、每張檯證設有十個供投注者使用的座位。

    二、檯證中央位置劃有共用一門,所有投注者可於該位置下注。

    三、投注者可作多門投注,但每門只可由坐位投注者單獨持牌。

    四、作共用一門投注時,僅可由莊荷持牌。

    第六條

    程序

    一、電子系統從上/下盤及各八組號碼中隨機抽出一套,於顯示器登出所抽的結果。

    二、接着,投注者估計其或別家各牌點數之總和並在檯證作出投注選擇。

    三、紙牌預先洗勻。派牌時,由左起向右派發,有投注的每一門按次序一次過獲派牌兩張,牌面向下。

    四、共用一門為最後獲派牌者,不論該門有無接受投注。

    第七條

    陽開牌

    如派牌時有牌被無意地陽開,這些牌仍屬有效,牌局繼續進行。

    第八條

    用過的牌

    一、一副牌派畢後,所有使用過的牌會被放在一旁再洗,並使用另外一副預先洗好的牌。

    二、如使用兩副或多副牌,用過的牌會被放進洗牌機重洗。在隨後接續的牌局中進行洗牌。

    第九條

    紙牌點數

    一、各牌點數值按牌面點數計。

    二、K、Q、J及10均作0點計。

    三、A作一點計。

    四、如兩張牌之點數總和超過十點,則只計尾數。

    第十條

    第三張牌

    一、如一門的首兩張牌之點數總和是0或9點,為中柱該門則獲派第三張牌。

    二、如獲派第三張牌後之點數總和仍是0或9點,則該門投注於中柱的注碼作贏,而投注於單或雙的作輸,投注於上盤或下盤的可以收回。

    第十一條

    賠彩

    彩金賠率如下:

    (一)上盤、下盤、單和雙——均一賠一;

    (二)中柱—— 一賠八。

    第十二條

    場方抽水

    場方向贏家抽水,為其從上盤及下盤所贏得金額之百分之五。

    法規:

    第4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3

    刊登日期:

    2003.5.5

    版數:

    467-469

    • 核准《幸運輪法定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內的第4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附件的中、葡文文本
  •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考慮到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引入一種名為幸運輪的新幸運博彩方式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及其對於施行上述博彩規則而作出的建議書;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分別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許可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名為幸運輪之幸運博彩。

    二、核准載於附件內之《幸運輪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之組成部份。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幸 運 輪 法 定 規 章

    第一條

    設備及輪盤格數劃分

    一、幸運輪博彩設有一個直徑不少於1.5公尺的輪盤,由莊荷轉動之。

    二、輪盤的邊用釘分成均等的五十二格,其中:

    (一)24格採用一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二)12格採用第二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三)8格採用第三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四)4格採用第四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五)2格採用第五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六)1格採用第六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七)1格採用第七種特定的記號或號碼。

    三、一個指示器,指出所開的結果。

    第二條

    開始操作

    每局開始之前,莊荷高聲宣告「截止投注」,自此時起不再接受投注,且所有已作出的投注均不得更改或取回。

    第三條

    下注

    一、所有投注以籌碼於檯證上劃有代表輪盤上各個格位的號碼或特定記號的長方格位內作出。

    二、閒家可選擇任何一格或作多格投注。

    三、閒家為惟一為其所作之投注負責者,即使莊荷替為下注。

    四、為着產生上一款之效力,閒家應確實莊荷有正確地按其指示為其下注。

    第四條

    輪盤之轉動

    一、輪盤由莊荷以人手轉動,而轉動之方向可隨意選擇。

    二、輪盤只可由莊荷轉動。

    三、輪盤須至少轉滿三圈,該局方為有效。

    四、如輪盤轉不足三圈,則莊荷須高聲宣告「此局無效」,並重新轉動輪盤。

    第五條

    中彩注碼

    當上述一條所載之輪盤轉動完成且停定後,指示器確定中注一格。

    第六條

    賠彩

    所有中彩注碼按照以下賠率表賠出:

    (一)第一條(一)項所指的24格——1賠1;

    (二)第一條(二)項所指的12格——1賠3;

    (三)第一條(三)項所指的8格——1賠5;

    (四)第一條(四)項所指的4格——1賠10;*

    (五)第一條(五)項所指的2格——1賠20;*

    (六)第一條(六)項及(七)項的格位——1賠45。

    * 請查閱:更正

    法規:

    第4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3

    刊登日期:

    2003.5.5

    版數:

    470

    • 許可社會保障基金可透過發放失業救助金,援助就讀《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第七條規定的文化進修課程的人士
    被廢止 :
  • 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2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4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社會保障基金可透過發放失業救助金,援助就讀二月四日第2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的《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第七條規定的文化進修課程,並完成四期課程之人士。

    二、倘若上款所指之人士繼續符合二月四日第2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的《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第七條第一款要件,透過申請,可繼續就讀文化進修課程。

    三、二月四日第2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規章所訂定的有關文化進修課程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延伸適用於本批示。

    四、本批示效力自產生效力日起計為期一年。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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