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1

  • 更新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14/9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
  • 第63/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更改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的組成。
  • 第36/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更新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相關組織 :
  • 澳門銀行公會 - 澳門保險公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潘志輝及尹先龍;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主席、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葉一新;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施子學;

    (五)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蘇鈺龍。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2

    •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8,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58,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思敏;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高級警員譚景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文鋒。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2-1123

    •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已更改 :
  • 第6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
  • 第7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常設基金的總金額。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87,686.00(澳門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87,686.00(澳門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國安;

    候補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 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3-1124

    • 撥予旅遊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第58/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調整撥予旅遊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0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84,0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4

    •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會計科科長José Tomás Cardoso das Neves;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4-1125

    •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55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8,55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一等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5-1126

    •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6

    •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6,850.00(澳門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6,850.00(澳門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技術員Wu Sui Vang;

    候補委員:技術員張燕紅;

    候補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Debora Gonçalves Chang。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7/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6-1127

    •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7,200.00(澳門幣肆萬柒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7,200.00(澳門幣肆萬柒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輔助員張嘉慧;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員熊兆茵。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8/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7-1128

    •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9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玖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84,9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李敏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梁翊羚代任;

    委員:二等文員司徒炳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潘國添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2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7

    刊登日期:

    2007.2.14

    版數:

    112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最低內部控制要求”培訓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最低內部控制要求”培訓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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