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澳門金融管理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更新如下: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丁連星、潘志輝及尹先龍;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主席:歐安利;
(三)澳門銀行公會主席、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葉一新;
(四)澳門保險公會會長:施子學;
(五)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總經理:蘇鈺龍。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8,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58,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白英偉;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趙汝民;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思敏;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高級警員譚景華;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林文鋒。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87,686.00(澳門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87,686.00(澳門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國安;
候補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 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0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84,0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白文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文綺華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蕭愛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儲備暨會計科科長余淑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380,000.00(澳門幣叁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廳廳長張敏玉;
委員:會計科科長José Tomás Cardoso das Neves;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康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55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68,550.00(澳門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張紹基;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會計暨財產科科長José Maria Ho;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駱少英;
候補委員:一等文員區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80,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6,850.00(澳門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6,850.00(澳門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技術員Wu Sui Vang;
候補委員:技術員張燕紅;
候補委員:一等助理技術員Debora Gonçalves Chang。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7,200.00(澳門幣肆萬柒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7,200.00(澳門幣肆萬柒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山禮度;
委員:高級技術員江暹珍;
委員:技術輔助員張嘉慧;
候補委員:行政技術人員余慧清;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員熊兆茵。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4,9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玖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84,900.00(澳門幣捌萬肆仟玖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李敏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梁翊羚代任;
委員:二等文員司徒炳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文員潘國添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最低內部控制要求”培訓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