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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余雨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起獲續期兩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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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龐啓富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委任龐啓富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14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2008 中山大學經濟學學士。
專業簡歷
09/2023至今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副局長;
04/2019至今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研究廳廳長;
12/2018–04/2019 經濟局研究廳代廳長;
06/2018–04/2019 經濟局經濟分析處處長;
01/2018–05/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及資料處經理;
08/2017–12/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研究暨資料處代經理;
12/2014–07/201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12/2013–12/2014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0/2010–11/2013 私營機構任職;
04/2010–10/201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04/2009–03/201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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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4,800.00(澳門元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4,800.00(澳門元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秀玉;
委員:蔣玉珠;
候補委員:馮敏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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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元);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32,500.00(澳門元叁萬貳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許麗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吳書昇;
委員:李惠茹;
候補委員:馮婉玲;
候補委員:冼嘉宜。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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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5,500.00(澳門元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5,500.00(澳門元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智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羅暉;
委員:郭日龍;
候補委員:楊惠芳;
候補委員:劉志英。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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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200.00(澳門元伍萬柒仟貳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7,200.00(澳門元伍萬柒仟貳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辜美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鄭藝婷;
委員:蘇秀雯;
候補委員:趙寶珠;
候補委員:張春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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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1,000.00(澳門元陸萬壹仟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1,000.00(澳門元陸萬壹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張玉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梁佩欣;
委員:曾翔;
候補委員:賴東生;
候補委員:李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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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50,000.00(澳門元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何鈺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美怡;
委員:黃福森;
候補委員:李志英;
候補委員:黃燕松。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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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6,600.00(澳門元玖萬陸仟陸佰元);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6,600.00(澳門元玖萬陸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黃文傑;
委員:曾惠斯;
候補委員:黃佩芬;
候補委員:吳明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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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831,800.00(澳門元捌拾叁萬壹仟捌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府總部事務局一項金額為$831,800.00(澳門元捌拾叁萬壹仟捌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雷子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謝佩雯;
委員:郭淑華;
候補委員:李艷華;
候補委員:薛敏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30,000.00(澳門元貳拾叁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張祖強代任;
委員:張祖強;
委員:周美翠;
候補委員:林文捷;
候補委員:羅金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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