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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訂定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活動之法律制度,並規定須預先對擬舉辦之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進行確認。
中國工運學院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八條之規定,申請修改三年制社會學專業課程之學習計劃,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需要。
基於此;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中國工運學院三年制社會學專業課程之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及構成其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2/2003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59/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九月八日。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科目 | 學時 |
哲學 | 60 |
政治學 | 60 |
漢語寫作 | 38 |
中國近現代史 | 60 |
經濟學 | 60 |
普通邏輯 | 38 |
社會學原理 | 60 |
演講學 | 30 |
科目 | 學時 |
計算機基礎 | 60 |
法學概論 | 60 |
社會心理學 | 60 |
公共和社會管理學(含行政管理學) | 60 |
組織行為學 | 60 |
工會學原理 | 60 |
世界工會概述 | 60 |
國際勞工組織與勞工標準 | 38 |
社會工作概論 | 60 |
秘書實務 | 38 |
領導科學 | 38 |
人力資源管理 | 38 |
科目 | 學時 |
社會人口學 | 30 |
社會調查與研究方法 | 38 |
公共關係 | 60 |
經濟社會政策 | 60 |
心理諮詢方法 | 30 |
畢業論文 | - |
開課日期:二零零二年九月
註: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就讀本課程而成績及格者,並不排除以後須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9/93/M號法令之規定及關於學歷認可之其他法例對相應之學位、文憑或證書作正式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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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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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大學新的畢業證書式樣。
鑑於澳門大學預科課程中心的基礎課程及英語密集課程已獲准開辦,取代原有的預科課程,因此,有需要核准新的畢業證書式樣,以證明合格完成上述課程。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基礎課程及英語密集課程的畢業證書新式樣,而該等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廢止第1/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有關部分。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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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課程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十日。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一、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二年財政年度的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沒有完成中學學業的失業人士、服務行業或有志於服務性行業工作的失業人士和尚在待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額外提供4,000個較規範和較具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課程名額,使他們得以提升文化水平和就業、轉業的競爭力,具備較佳的條件以在未來進入旅遊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就業市場。
二、本規章制定前款所指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課程的一般規定。
一、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和旅遊學院負責提供上條所指的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培訓課程(以下簡稱為培訓課程)。
二、澳門大學負責向擁有高中、大專或大學畢業証書的待業人士提供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培訓課程,向合格完成課程者頒發澳門大學普通或專業文憑,澳門大學校外課程及特別計劃中心負責統籌和開展培訓課程。
三、澳門理工學院負責向沒有完成中學學業的失業人士提供為期兩年的全日制培訓課程,向合格完成課程者頒發澳門理工學院專業文憑或培訓證書。
(一) 向在報讀培訓課程之前,已具有中三學歷或以上的學員,頒發專業文憑;
(二) 向在報讀培訓課程之前,未具有中三學歷的學員,頒發培訓證書。
四、旅遊學院負責向曾在或有志於服務性行業工作的失業人士提供為期一年或數月的全日制培訓課程,向合格完成課程者頒發旅遊學院專業文憑或培訓證書。
一、凡報考培訓課程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的法律規定,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證件;
(二)具有勞工暨就業局有效的求職登記證明;
(三)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
二、培訓實體根據所開辦培訓課程的性質和特點,在前款(三)項所指的年齡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三、入學考試可分為筆試和口試,培訓實體得根據報考人的條件,豁免入學考試。
四、被錄取的學員只能修讀一個培訓課程。
五、符合入學條件的人數超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定的名額時,優先錄取具有勞工暨就業局為期三個月或以上的求職登記證明者。
一、學員必須遵守適用於培訓課程的考勤制度。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關於不視為缺勤的一般規定補充適用於培訓課程。
三、完成所註冊科目規定課時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學員有資格參加有關科目的考試。
四、持公立醫療體系內有效的醫生證明書,缺課超過規定課時百分之二十的學員出勤率的計算,由培訓實體聽取有關導師意見後作適當決定。
五、每學期各科累積缺勤課時總數超過規定課時的百分之五十時,學員必須立刻退學,有關培訓實體須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六、學員無合理原因退學,有關培訓實體須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一、澳門大學校外課程及特別計劃中心培訓學生規章適用於該校本培訓課程的學員。
二、澳門理工學院培訓課程學生紀律規章適用於該學院本培訓課程的學員。
三、旅遊學院學生紀律規章適用於該學院本培訓課程的學員。
四、培訓實體可勒令違反紀律規章的學員停學或開除其學籍,並須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一、培訓課程的學科評分可分為平時分或平時分和期終考試成績評核兩種方式。
二、各培訓實體有權限的學術機關制定每一科目的評分制度。
一、一般情況下,補考於課程或學期或學年結束時舉行。
二、因故缺席期終考試的學員,在指定時間內能以適當文件向培訓實體證明缺考理由充分並獲得批准後,可參加補考。
三、根據考勤制度享有考試資格但成績不合格者,可參加補考。
四、補考最高成績只可為合格分數,即滿分的百分之五十,但第二款所指的學員例外。
一、培訓課程的學員可以向社會保障基金申領生活津貼和特別獎勵金,生活津貼每月為澳門幣貳仟圓整,特別獎勵金每月為澳門幣壹仟圓整。
二、生活津貼視為家庭收入,並不得與其他津貼或援助金互相重疊。
三、學員在有關月份的出勤率不足百分之八十時,不得領取該月份的生活津貼。
四、學員從事有報酬工作的月份不得領取生活津貼和特別獎勵金。
五、凡無合理原因退學者,立刻不得領取生活津貼和特別獎勵金,並須退還已領取的生活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
六、凡因違反紀律規章被勒令停學或被開除學籍者,立刻不得領取生活津貼和特別獎勵金。
一、申請生活津貼的學員須填寫社會保障基金的專用申請表,並連同下列文件遞交予培訓實體:
(一)學員錄取證明或就讀聲明書;
(二)居民身份証影印本;
(三)任何銀行澳門幣存摺帳號影印本;
(四)地址資料。
二、培訓實體應最遲於遞交首份學員出勤表時,將完整的生活津貼申請資料送交社會保障基金。
三、整個培訓課程或學年課程結束時,完成課程並成績合格的學員可通過培訓實體申請全額或部分特別獎勵金。
一、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發放生活津貼和特別獎勵金。
二、生活津貼自培訓課程開始後按月發放,直至課程結束為止,課程開始和結束月份不足一個整月時,按有關月份的上課時段比例計算,開始月份以開課日至月底的日數為標準,結束月份以該月第一天至最後上課日的日數為標準,計算公式為:該月生活津貼=上課時段×2,000澳門元÷30。
三、培訓實體應於每月十號前,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學員上月出勤表和有關內容的電腦磁碟,以便發放有關月份的生活津貼。
四、在不違反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前提下,特別獎勵金於課程或學年結束時,一次過發放。
五、培訓實體應於整個課程或學年課程結束時,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有資格領取特別獎勵金的學員名單及應得金額。
一、學員若在修讀培訓課程期間開始從事有報酬工作,須自受聘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培訓實體作書面報告,有關培訓實體須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二、學員開始從事有報酬工作時,已完成培訓課程規定課時的百分之八十五或以上,可以繼續修讀有關課程。
三、在進行培訓課程規定課時不足百分之八十五時,開始從事有報酬工作又欲完成有關課程的學員,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有關培訓實體可要求所需文件並在評估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後作出適當決定。
所有補遺事項概以各培訓實體有權限的學術機關根據內部規章決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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