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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1

版數:

1072

  • 核准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式樣──廢止四月十七日第13/SAAEJ/95號批示。
被廢止 :
  • 第4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文 憑”、“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式樣——廢止第5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廢止 :
  • 第13/SAAEJ/95號批示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專科及學士學位課程的文憑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469/99/M號訓令 - 核准新之《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 第45/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衛生局臨床化驗收費表。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高等教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5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了新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並對三月二日第48/92/M號訓令核准的當時執行的章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以使其教學和行政架構適應公共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

    隨著其章程的修訂及完善,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或實體所使用的表格、證件及其他文件的新規定,目前有必要核准新的證書文件,由上述學院以畢業證書形式在文件中證明並聲明擁有高等專科學位和學士學位。

    基於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下;

    經聽取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意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第十四和第十七條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核准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I 和 II 中所載A4格式 的“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式樣和“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式樣,由政府印務局專責印製。

    2. 上述證書由澳門理工學院院長和秘書長簽署並須蓋有澳門理工學院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3. 廢止四月四日第13/SAAEJ/95號批示。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法規:

    第5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1

    版數:

    1076

    • 核准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公立小學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及行政組織,以及評核制度──廢止七月二十二日第20/SAAEJ/96號批示。
    廢止 :
  • 第20/SAAEJ/96號批示 - 核准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小學回歸教育之課程結構、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及課程計劃。
  •  
    相關法規 :
  • 第38/94/M號法令 - 規定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及小學教育之教育程度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
  •  
    相關類別 :
  • 持續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載於本批示作為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I和附件II內的有關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公立小學回歸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

    二、 廢止七月十七日第20/SAAEJ/96號批示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I

    I. 目的

    一、小學回歸教育謀求使學生獲取一系列的知識和技能,使之得以升學或發展專業才能,把握融入就業市場和社會的新機會。

    II. 一般原則

    二、小學回歸教育按照每位學生的條件和能力,容許不同的學習方式和進展速度。

    三、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學大綱是由一系列具備本身內容、目標、評核制度和學歷證明方式的教學單元所組成。

    四、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課節構成一提供信息、培訓及指導空間,以便每個學生獲得在個人、社會和專業發展方面所需之知識、技能和自主性。

    五、每一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每週課節的總數上,可增添一小時,用以專門向學生作個別或群體的輔導。

    六、教學活動將按照校曆表開展,每年最少為期一百八十天,並由教育機構的校長根據所存在的條件,對教學活動的中斷時期和假期作出規定。

    七、提供小學回歸教育的教育機構領導機關負責其內部運作。

    八、小學回歸教育可以在經教育暨青年局認為適合運作的設施中興辦。

    九、在提供小學回歸教育的教育機構內應存在交替學習的空間,而這些空間必須具備一切所需的設備,如資訊媒體室、學校圖書館或資源中心,以利學生進行自學。

    III. 課程計劃

    十、本批示附件II的課程計劃是根據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有關課程組織發展的條文,並因應報讀此類教育學生的特徵、教育背景及社會文化需求作適當調整。

    IV. 評核

    十一、每一科目和學科領域的評核是按每一個單元施行的,而評分是以零至一百分來表示。

    十二、評核是在教師與學生或與有關學生組別事前協議好的日期進行。

    十三、評核包括所有科目的筆試,而筆試的進行時間不應超過四十分鐘。

    十四、在語言科目方面須設有口試,其進行時間不應超過十五分鐘。

    十五、每一單元的總評分是在筆試取得的且經四捨五入的評分;在語言科目的評分是取學生在筆試和口試所獲得的且經四捨五入的平均分。

    十六、學生在任何單元的考試中須最少取得五十分方被視為合格。

    十七、科目的總評分是該科所有單元評分的平均分經四捨五入後的整數。

    十八、課程的總評分是所有科目的總平均分經四捨五入後的整數。

    十九、在任何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所有單元合格的學生均可獲授予證明其完成該科目或學科領域的聲明書。

    二十、教育機構會對以合格成績完成小學回歸教育的學生發給文憑。

    二十一、自薦學生可以參加特別總考試,但其年齡必須達至報讀此水平的教育所要求的最小年齡。

    二十二、為使本批示發生適當的效力,自薦學生是指有足夠的條件而沒有註冊入讀或已註冊入讀但在考試前三星期取消部分或全部科目的註冊、或因為超額缺勤而被飭令退學的人士。

    二十三、自薦學生的報名期限直至預定考試前的兩星期。

    二十四、欲考試之學生應該向設有小學回歸教育課程之教育機構的校長以書面申請特別總考試。

    二十五、上述考試的日期,是通過教育機構校長的建議,由教育暨青年局核准。

    二十六、試題是由任教有關課程之教師擬定。

    V. 協調

    二十七、小學回歸教育的協調員由該機構校長任命,盡可能由教育機構的一名在該教育類別中具經驗的教師負責。

    二十八、協調員可獲減免全部教學工作,但在可能的情況下,擔任一學科的教學工作。

    二十九、小學回歸教育協調員負責:

    (一)接待擬就讀小學回歸教育的學生;

    (二)向學生清楚說明有關課程的特點和運作;

    (三)關注小學回歸教育在教學和行政方面的有效運作;

    (四)作好安排,使每一單元的考試結果得以記錄下來,並在公佈結果前簽署有關記錄;

    (五)促進學生的出勤及成績;

    (六)把學生考勤記錄長期保持更新;

    (七)組織和激勵學生參加各種活動;

    (八)向未滿十八歲或未解除親權的學生監護人及倘有所要求的僱主以書面提供有關工讀生的所有考勤、成績和操行之資料。

    三十、設有該等教育的教學機構行政輔助部門負責學生個人檔案的存檔事宜,當中包括:

    (一)學生的考試成績記錄;

    (二)測驗結果的記錄;

    (三)學生的考勤記錄;

    (四)文書往來記錄;

    (五)其他被認為有用的資料。

    三十一、小學回歸教育的教學人員負責:

    (一)在有關學生培訓的不同任務中協助小學回歸教育的協調員;

    (二)在教授每個單元前,向學生清楚說明要達到之目標及使用的教材;

    (三)接待個別或組別的學生,清楚解釋學生的疑問及開展復原的活動;

    (四)記錄學生從評核試中獲得的評分,並將之填寫在成績登記冊;

    (五)在每課節中,記錄學生的缺勤及保持協調員能有知悉有關情況。

    三十二、教育暨青年局有權限:

    (一)舉辦培訓課程及有關持續教育活動;

    (二)認可予自學學生使用的自學指南。

    VI. 行政組織

    三十三、年齡在十五歲或以上的學生可報讀小學回歸教育。

    三十四、一經報讀小學回歸教育,學生和教育機構便得行使及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三十五、教育機構有義務確保學生為達到課程目標所必需之教學條件和輔助。

    三十六、原則上,註冊及重新註冊應在六月/七月進行,而在該月以外的時間內所作的註冊或重新註冊,只在有學位的情況下方可為之。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一)小學回歸教育的協調員,在教學人員協助下,應組織一學生接待服務,以便能在面試後,就學生應納入哪一單元的問題作出結論;

    (二)註冊行為只應在衡量面試結果後才進行。

    三十七、在開始此水平的教育時,學生如提出申請,可接受有關其所報讀的一個或更多的科目和學科領域之診斷性測驗,以便測定在相關教學大綱內,哪一單元是其有資格就讀。

    三十八、診斷性測驗是由任教每一個科目或學科領域的教學人員負責制訂。

    三十九、有關學生或學生組別接受診斷性測驗的日期,是由教育機構校長在顧及到學生組別或單元/科目的組成及學年的開始情況下規定之。

    VII. 出勤

    四十、學生有義務以勤謹和獲取成績的方式,出席所有由提供該類教育的機構所組織的教育活動。

    四十一、學生不出席一修讀課節或活動視為一次缺勤。

    四十二、下列情況視為合理缺勤:

    (一) 學生因病缺勤不超過一天,如該學生已滿十八歲或已被解除監護,則由其本人作出聲明;如該學生未滿十八歲,聲明需由其監護人作出。因病缺勤超出上述期限者,需由醫生作出聲明;

    (二)學生因與受傳染病感染者同住而導致須免疫隔離,並透過衛生當局的聲明書予以證實;

    (三)因服喪、分娩或結婚;

    (四)因疾病或缺陷需接受門診治療,並且不能在教學活動以外的時間進行;

    (五)因參加運動比賽或文化活動;

    (六)由於意料之外的原因或履行法定義務;

    (七)由於進行學生不能豁免的守業任務。

    四十三、十八歲以下的學生可由其監護人、或由被解除監護的學生以書面向小學回歸教育協調員解釋缺席原因。

    四十四、缺席的解釋亦得由引致該生不能出席或直接知悉其理由的實體作出。

    四十五、如果是預知的理由,應該預先提交解釋,或在其他情況下,於復課後第二個工作日提交。

    四十六、合理缺席的限度是所有課時數目的三分之一。

    四十七、不合理缺席的最大限度是所有課時數目的四分之一。

    四十八、當十八歲以下、未解除親權的學生超過上款規定的一半缺席時,將以書面的方式告知其監護人。

    四十九、當學生超過第四十六款及第四十七款所規定缺席限度時,將不獲繼續就讀該科目或學科領域。

    VIII. 同等學歷

    五十、為著產生一切法律效力,擁有小學回歸教育的學歷,等同於擁有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八條所指的小學教育的學歷。

    五十一、來自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官立教育六年級、且在等同於小學回歸教育科目上取得合格成績的學生,有關成績將獲教育機構領導機關視為同等學歷。

    五十二、學生須以書面的方式連同有關教育程度的證明書,包括每科成績的成績表向教育機構的領導機關申請同等學歷。

    ———

    附件II

    課程計劃

        課節 單元數目
    必修科目/
    學科領域
    中文 8 18
    數學 5 18
    社會 3 9
    自然科學 3 9
     選修科目* 第二語言 3 9
    電腦 3 9
    視覺教育 3 9

    *學員任意選讀其中兩科

    一、每課節為四十分鐘。

    二、每學年上課一百八十天。

    法規:

    第5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1

    版數:

    1081

    • 修改九月十三日第32/SAAEJ/99號批示附件I第5條。
    廢止 :
  • 第32/SAAEJ/99號批示 - 核准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並透過教學試驗制度實施之中葡教育內之成人教育範疇之初中及高中教育之課程結構、教學和行政組織、評核制度和課程計劃─廢止六月十五日第16/SAAEJ/94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持續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九月八日第32/SAAEJ/99號批示附件I第5條,以葡文為教學語言的成人中學教育每課節之時數,修改如下:

    5. 教育活動按照已訂定的校曆表和以科目在每星期的課節開展,每節課為四十至四十五分鐘。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5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1

    版數:

    1082

    • 核准用作證明特殊教育制度學生在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機構完成學業的證書式樣。
    被廢止 :
  • 第7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文憑和證書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33/96/M號法令 - 核准特殊教育制度,該制度係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而制定者。
  • 第5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用作證明特殊教育制度學生在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機構完成學業的證書式樣。
  •  
    相關類別 :
  • 持續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5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證書式樣,該證書由印務局專責印製,並在教育暨青年局屬下教育機構完成特殊教育時使用。

    二、第一點所指的證書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教育暨青年局10/2000式樣為綠色,印製於同一淺淡之底色上。

    四、證書經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法規:

    第5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1

    版數:

    1085

    • 向在澳門專職從事教育工作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或等同教育程度的教師頒發感謝狀。
    被廢止 :
  • 第7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文憑和證書的式樣
  •  
    相關類別 :
  • 幼稚園及小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5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了向在澳門專職從事教育工作逾二十年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或等同教育程度之教師致以感謝,特以頒發感謝狀,其式樣載於附件。

    二、上款所述感謝狀式樣以啡色印刷,底色為淺啡色,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感謝狀由有關實體簽署,並蓋有教育暨青年局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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