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6

刊登日期:

2006.3.20

版數:

401

  • 調整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
被廢止 :
  • 第3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給予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
  •  
    廢止 :
  • 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26/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第一級 第二級
    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 3200元 1600元
    初中教育 4800元 2475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4500元

    二、 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最高津貼金額
    第一級 第二級
    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 1200元 600元
    中學教育 1600元 800元

    三、 廢止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規:

    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6

    刊登日期:

    2006.3.20

    版數:

    401-402

    • 修改經第50/ 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二款。
    被廢止 :
  •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學生福利基金發放之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之規章
  • 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經第50/ 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二款。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經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為向各教學階段發放津貼,按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分為下列兩個級別:

    (一)第一級──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1,6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

    (二)第二級──家庭人均收入高於$1,6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但不超過$2,000(澳門幣貳仟元);”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