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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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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 最高津貼金額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 | 3200元 | 1600元 |
初中教育 | 4800元 | 2475元 |
高中教育 | 9000元 | 4500元 |
二、 給予正規教育或等同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如下表:
教學階段 | 最高津貼金額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
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 | 1200元 | 600元 |
中學教育 | 1600元 | 800元 |
三、 廢止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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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經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為向各教學階段發放津貼,按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分為下列兩個級別:
(一)第一級──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1,6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
(二)第二級──家庭人均收入高於$1,6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但不超過$2,000(澳門幣貳仟元);”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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