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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1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21

版數:

13358-1335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聖母雪地殿建築實錄、病害診斷、環境監測及評估、改進設計方案研究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被廢止 :
  • 第22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聖母雪地殿建築實錄、病害診斷、環境監測及評估、改進設計方案研究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21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高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聖母雪地殿建築實錄、病害診斷、環境監測及評估、改進設計方案研究工作”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21

    版數:

    1335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1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21

    版數:

    1335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多功能集訓中心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9/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多功能集訓中心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2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21

    版數:

    133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升降機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升降機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2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21

    版數:

    133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訂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簽訂塔石體育館機電系統改善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22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1

    刊登日期:

    2011.12.21

    版數:

    13360-13361

    • 委任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

    (一)李德明,內科醫生;

    (二)陳嘉明,神經外科醫生;

    (三)黃潔敏,婦產科醫生;

    (四)楊健梅,兒科醫生;

    (五)周志雄,全科醫生;

    (六)林果,全科醫生;

    (七)梁亦好,公共衛生醫生。

    二、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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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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