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貸學金金額訂為:
級別 | 人均收入 | 金額 | ||||
中國 | 其他國家 | |||||
澳門 | 台灣及香港 | 其他地區 | ||||
高等教育 | 大學預科 | |||||
I | <=$2,700 | $2,000 | $1,380 | $2,300 | $1,150 | $2,300 |
II | $2,701 ~ $4,700 | $1,700 | $1,150 | $2,070 | $ 920 | $2,070 |
二、獎學金金額相當於貸學金第I級之金額。
三、特別助學金之金額相當於貸學金第I級之金額,另加百分之二十五。
四、旅費津貼之申請及發放基礎如下:
(一) 旅費津貼僅限於其旅費開支是以最直接、最經濟且相等或超過澳門幣貳仟元才可申請;
(二) 分擔比例:
級別 | 人均收入 | 分擔率 |
I | <=$1,700 | 100% |
II | $1,701 ~ $3,200 | 50% |
(三)最高津貼金額為澳門幣陸仟元。
五、住宿津貼之申請僅限於其住宿開支每年不低於澳門幣肆仟捌佰元者。
(一) 最高發放金額訂為每月壹仟叁佰元正;
(二) 每月人均收入超過澳門幣陸仟元者不得申請住宿津貼。
六、廢止一月二日第2/SAAEJ/97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零一/二零零二學年開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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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租用仁伯爵綜合醫院殮房靈堂的收費每次為澳門幣500.00(伍佰元整),可使用下列其中一間靈堂:面積為28.06平方米的中式靈堂一、面積為21.62平方米的中式靈堂二或面積為23.4平方米的小教堂。使用時間為租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晚上十一時及翌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正。
2. 有意為死者在仁伯爵綜合醫院舉行殯儀儀式的人士,應前往該院普通急診部接待處填寫有關申請表,並遞交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副本各一份,以及繳交有關費用。
3. 靈堂預約申請及租用日期將以“先到先得”的形式受理。
4. 本批示若有遺漏之處,適用遵守仁伯爵綜合醫院現行有關殮房管理的規定。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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