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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安棟樑全職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職務,任期為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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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惠敏替代張鵲橋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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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李展潤;
(二)副主席:陳亦立;
(三)醫療專業人員:(1)周美嫦;(2)陳志成;(3)鄭成業;(4)張錦開;(5)張麗瑪;(6)張悌;(7)張振榮;(8)張海瑞;(9)蔡炳祥;(10)曹國希;(11)范黃有霞;(12)何舜發;(13)葉炳基;(14)龔樹根;(15)郭昌能;(16)郭潮輝;(17)劉弋雲;(18)柳蘊瑜;(19)李雪齡;(20)李偉成;(21)陳良;(22)呂錫照;(23)霍文遜;(24)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25)施綺華;(26)吳毅;(27)石崇榮;(28)彭貴平;(29)田潔冰;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陳泰業、郭昌宇及莫蕙;
(五)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劉良及王一濤;
(六)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劉明及尹一橋;
(七)社會人士:(1)陳錦鳴;(2)容永恩;(3)歐安利;(4)潘志明;(5)余建棟。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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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肆仟零玖拾貳元整。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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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技學院生物影像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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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昌鴻為旅遊局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蔡昌鴻擔任旅遊局資訊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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