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1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5

版數:

15443

  • 委任一名人士全職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安棟樑全職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職務,任期為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1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5

    版數:

    15443

    • 委任一名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另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2014號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第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惠敏替代張鵲橋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5

    版數:

    15443-15444

    • 續任醫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李展潤;

    (二)副主席:陳亦立;

    (三)醫療專業人員:(1)周美嫦;(2)陳志成;(3)鄭成業;(4)張錦開;(5)張麗瑪;(6)張悌;(7)張振榮;(8)張海瑞;(9)蔡炳祥;(10)曹國希;(11)范黃有霞;(12)何舜發;(13)葉炳基;(14)龔樹根;(15)郭昌能;(16)郭潮輝;(17)劉弋雲;(18)柳蘊瑜;(19)李雪齡;(20)李偉成;(21)陳良;(22)呂錫照;(23)霍文遜;(24)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25)施綺華;(26)吳毅;(27)石崇榮;(28)彭貴平;(29)田潔冰;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陳泰業、郭昌宇及莫蕙;

    (五)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劉良及王一濤;

    (六)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劉明及尹一橋;

    (七)社會人士:(1)陳錦鳴;(2)容永恩;(3)歐安利;(4)潘志明;(5)余建棟。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5

    版數:

    15444

    • 續任醫務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 醫務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醫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1/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肆仟零玖拾貳元整。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5

    版數:

    15444-1544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技學院生物影像實驗室裝修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技學院生物影像實驗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5

    刊登日期:

    2015.8.5

    版數:

    15445-15446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資訊處處長。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所規定的權限,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昌鴻為旅遊局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

    委任蔡昌鴻擔任旅遊局資訊處處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資訊處處長一職。

    學歷:

    ——臺灣大學工學學士(資訊工程學系)學位,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5月13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8年5月14日至2009年8月3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資訊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
    ——2009年8月4日至現在,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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