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24

刊登日期:

2024.4.29

版數:

1023-1024

  • 修改第12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
被廢止 :
  • 第11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  
    相關法規 :
  • 第13/2019號法律 - 網絡安全法。
  • 第12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指定受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監管實體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  
    相關類別 :
  • 網絡安全委員會 - 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 - 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滴灌通(澳門)金融資產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7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修改如下:

    (一)從載於上述批示附件的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單中,剔除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序號9.2);

    (二)在上項所指的名單中增加2個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該等私人實體與其所屬的受監管業務經營領域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名單

    序號 監管實體 受監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私人營運者
    4 銀行、財務及保險業
    4.77 澳門金融管理局 滴灌通(澳門)金融資產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4.78 澳門金融管理局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法規:

    第7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24

    刊登日期:

    2024.4.29

    版數:

    1024

    • 關於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四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相關法規 :
  • 第7/2017號法律 -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四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元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7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24

    刊登日期:

    2024.4.29

    版數:

    1025

    • 二零二四年度電子醫療券的執行規定。
    相關法規 :
  • 第15/2024號行政法規 - 二零二四年度醫療補貼計劃。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4號行政法規《二零二四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和處理。

    二、根據第15/202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於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結算電子醫療券。

    六、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一切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第15/2024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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