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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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1/2020 | 刊登日期: | 2020.3.16 | 版數: | 92 | | |
| - 關於第5/2020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第十六條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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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0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扶持中小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事件,訂定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為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為期六個月。
二、獲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許可須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至上款所指期間終止之日內發出。
三、中小企業須於第一款所指申請期間開始之日前已為稅務效力而在財政局申報開業。
四、就第一款所指的事件,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一百億元,每一所中小企業獲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百萬元。
五、本批示自第5/2020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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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1/2020 | 刊登日期: | 2020.3.16 | 版數: | 93 | | |
| - 關於第6/2020號行政法規《消費補貼計劃》第十二條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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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20號行政法規《消費補貼計劃》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消費補貼的登記期間為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二、消費補貼的領取期間為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消費補貼的使用期為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第6/2020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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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1/2020 | 刊登日期: | 2020.3.17 | 版數: | 101-116 | | |
| - 公佈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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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20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確定的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坐標及面積,劃定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地籍圖。
二、上款所指地籍圖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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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1/2020 | 刊登日期: | 2020.3.17 | 版數: | 132 | | |
|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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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入境前十四天內未曾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且符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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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同時符合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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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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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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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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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11/2020 | 刊登日期: | 2020.3.18 | 版數: | 134 | | |
|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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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入境前十四天內未曾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且符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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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同時符合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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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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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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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