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4/2022

刊登日期:

2022.4.6

版數:

7298

  • 委任一名檢察官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以代替另一名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2004號法律 - 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 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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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難民事務委員會 - 檢察長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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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梁詠詩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以代替江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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