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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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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項,以及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款,現修改如下:
“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現更名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縮寫為GGCT,作為策略協調機關,確保當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外旅遊以及遊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因遇上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而出現危急或緊急情況時,可採取即時和有效的行動性措施。
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在發生或預計會發生上款提及的情況時運作。
三、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職權如下:
(一)[……];
(二)迅速啟動行動機制,以便確保穩定控制有關情況及作出必要的協助,目的是將發生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的影響減至最低,從而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遊客的安全;
(三)提供支援及後勤資源,包括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並協調各個相關實體的互相配合;
(四)[……];
(五)[……];
(六)[……];
(七)[……]。
四、 [……]。
五、協調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任命,可以兼任形式擔任,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任命。
六、第四款(二)至(十三)項所指的實體代表以及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由有關實體指定,均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
七、[……]。
八、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設有一秘書處,負責長期收集和更新在界定、描述和評估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外旅遊以及遊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期間遇上危急、緊急或嚴重異常情況時所需的資料。”
二、於上述批示增加第九款,行文如下:
“九、秘書處還負責行政技術輔助工作,主要包括確保日常文書、取得令設施運作所需的財產及服務、編制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財產清單及執行協調員所賦予的工作。”
三、同一批示第九款順延為第十款,並修改如下︰
“十、秘書處隸屬協調員運作,並由協調員領導,由為實現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協調員建議,有關人員可採用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的方式聘請,亦可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
四、同一批示第十款順延為第十一款。
五、在法規、文書、身份證明文件、合同或協議中提及的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提述,均視為對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提述。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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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建設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簽訂《“大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研究”補充研究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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