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5

刊登日期:

2015.3.23

版數:

116

  • 修改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槍械及配件”。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槍械及配件」的分段支付,已獲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分物品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063,969.00(澳門幣柒佰零陸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38,550.00
    2014年 $ 3,347,469.00
    2015年 $ 3,677,950.00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2.00.00保衛及保安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5

    刊登日期:

    2015.3.23

    版數:

    117-120

    • 核准《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廢止 :
  • 第1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污水處理站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16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勞動節大馬路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旁之停車場(下稱“污水處理站停車場”),是一個由三層高的建築物及其天面層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勞動節大馬路。

    三、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共設有728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276個;

    (二)小型公共汽車及長度不超過7米和總重量不超過7公噸之重型車輛車位——250個;

    (三)公共汽車及其他重型車輛車位——202個。

    四、因應居民對泊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倘第四款所指的變更可影響月票持有人,營運實體應最少提前四十五日通知有關人士。

    七、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

    (一)少於四輪之機動或非機動車輛;

    (二)按照現有之標誌及指示所載之限制,其體積或其本身重量或車身連同所載物之重量,妨礙在停車場內行駛及進入泊車位,又或可能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構成危險之車輛;

    (三)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四)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八、擬以月票方式使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者,應最遲在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在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九、使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駕駛者,如非月票持有人,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十、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十一、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二、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三、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須繳付手續費澳門幣五十元。

    十四、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並預先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上款所指金額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3)專用車位月票。

    (二)小型公共汽車及長度不超過7米和總重量不超過7公噸之重型車輛: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3)專用車位月票。

    (三)公共汽車及其他重型車輛: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3)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75%及20%,且至少有5%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小型公共汽車及長度不超過7米和總重量不超過7公噸之重型車輛:

    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65%及30%,且至少有5%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公共汽車及其他重型車輛:

    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67.4%及31.2%,且至少有1.4%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3)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九百元。

    (二)小型公共汽車及長度不超過7米和總重量不超過7公噸之重型車輛: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四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九百元;

    (3)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零五十元。

    (三)公共汽車及其他重型車輛: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五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零五十元;

    (3)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一千二百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非專用車位月票持有人必須在車輛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其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污水處理站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污水處理站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準用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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