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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高舒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
(五)邱顯哲,由何彩盛擔任候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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