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17

  • 委任一名財政局代表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候補成員,以代替另一名成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財政局代表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學士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成員,委任甄嘉寧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候補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產生效力)*,以代替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

    * 請查閱:第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17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學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
    相關法規 :
  • 第23/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 (一) 項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Baptista, Luciano學士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17-718

    • 將若干權力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 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氹仔警察總局綜合大樓填海造地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18-719

    • 將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第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 第28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一名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鄺錦成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800點。

    二、廖華基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何華添、姚秋樑和張偉明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王啟元、林楠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倘發生上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六、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作為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

    (一)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譚志權代任;

    (二)由梁碩敏代表治安警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區東尼(António Manuel Oliveira Alves)代任;

    (三)由周澤深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黃偉文代任;

    (四)由廖永強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 視事時,由鄭永權代任;

    (五)由唐玉萍代表港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葉華雄代任。

    七、委任李楚樑以兼任方式作為消防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經策代任。

    八、以上各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九、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十、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十一、確認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全職委員擔任具公益性的職務,並維持中止有關擔任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建造處處長及旅遊局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十二、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三、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十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19

    • 續任一名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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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學士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20

    • 將若干權力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及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007

    刊登日期:

    2007.1.31

    版數:

    720-721

    • 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相關類別 :
  • 統計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為期兩年: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及b)項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麥長雯

    .陳守信

    (二)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分別代表行政法務、經濟財政、社會文化、保安及運輸工務職權範疇的委員:

    .鄭渭茵

    .林浩然

    .朱妙麗

    .沈頌年

    .張佩儀

    (三)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規定,代表下列團體的委員:

    .黃國勝——澳門中華總商會

    .郭啟憲——澳門廠商聯合會

    .莫偉成——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馮家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鄧君發——澳門出入口商會

    .陳健文——澳門酒店協會

    .區天興——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四) 根據上述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委任澳門大學代表梁成安為委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委任梁寶蓮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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