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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50,000 枚 |
二元 | 250,000 枚 |
二元 | 250,000 枚 |
二元 | 250,000 枚 |
五元 | 250,000 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 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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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仁伯爵綜合醫院14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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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
1 | 8,490.00 |
2 | 13,210.00 |
3 | 16,210.00 |
4 | 18,250.00 |
5 | 19,730.00 |
6 | 23,260.00 |
7或以上 | 24,740.00 |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
1 | 183,390.00 |
2 | 285,340.00 |
3 | 350,140.00 |
4 | 394,200.00 |
5 | 426,170.00 |
6 | 502,420.00 |
7或以上 | 534,390.00 |
二、經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
1 | 3,670.00 |
2 | 6,760.00 |
3 | 9,320.00 |
4 | 11,330.00 |
5 | 12,780.00 |
6 | 14,250.00 |
7或以上 | 15,710.00 |
三、本批示第一款不適用於參加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所指的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其仍適用經第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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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為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金珠船務管理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訂立「為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及內港客運碼頭提供旅客服務」的合同的附加合同,金額為$5,597,025.00(澳門幣伍佰伍拾玖萬柒仟零貳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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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著陸點——深化概念設計及道路基礎建設詳細設計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3,45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肆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1,065,000.00 |
2013年 | $ 3,475,000.00 |
2014年 | $ 7,920,000.00 |
2015年 | $ 495,000.00 |
2016年 | $ 495,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90.161.25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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