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2

版數:

98-100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被廢止 :
  • 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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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7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第37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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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 - 行政長官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海關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市政署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旅遊局 - 文化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更好及更充分地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獨特優勢,並在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澳門正致力建設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

    考慮到澳門要建設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重點要為中國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的人文交流、貿易投資、產業及區域合作等活動提供語言、金融、法律、會計等中介專業服務,最終達致促進中國內地、澳門與葡語國家的互利合作及共同發展的目的;

    考慮到目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建設工作已取得一定進展,在下一建設階段,為加快進度及提升效率,有必要整合與此相關的各公共行政領域的職能部門及實體,集思廣益,共同朝着有關的建設目標邁進。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如下: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建設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作出研究,並制定相關措施及政策;

    (二)統籌及制定以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為基礎的澳門未來發展規劃;

    (三)就其他相關事宜發表意見及指引。

    三、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四)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五)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七)海關代表一名;

    (八)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兩名,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秘書長;

    (九)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

    (十)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十一)經濟局代表一名;

    (十二)旅遊局代表一名;

    (十三)文化局代表一名;

    (十四)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一名;

    (十五)財政局代表一名;

    (十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上款(五)項至(八)項及(十)項至(十六)項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五、如有需要,委員會主席可:

    (一)邀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家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

    (二)任用秘書以全職或兼職形式執行主席指派的工作,以及參與委員會的工作或會議。

    六、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七、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預算承擔。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2

    版數:

    100-101

    • 延長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政府發言人辦公室進行,尤其是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2

    版數:

    101

    • 許可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64,1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101,620.00
    2017年 $ 1,062,480.0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1廣告費用」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2

    版數:

    102

    • 發行並流通以“治安警察局成立325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治安警察局成立325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650,000枚
    三元 650,000枚
    四元五角 650,000枚
    五元五角 6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 6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零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2

    版數:

    102

    • 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古典詩詞——木蘭辭”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古典詩詞──木蘭辭」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650,000枚
    三元 650,000枚
    四元五角 650,000枚
    五元五角 6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6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零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6

    刊登日期:

    2016.2.22

    版數:

    103-107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被廢止 :
  • 第13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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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  
    相關法規 :
  •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 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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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3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二、廢止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格一

     

    表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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