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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2-1393

  • 許可訂立提供“南堤及補充工程”施工方案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南堤及補充工程」施工方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南堤及補充工程」施工方案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860,0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2,430,000.00
    2007 年 $ 2,43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27、次項目8.090.232.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3-1394

    • 許可訂立向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提供旅遊、博彩培訓課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創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提供旅遊、博彩培訓課程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創新教育社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提供旅遊、博彩培訓課程的合同,金額為$1,118,55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335,565.00
    2007 年 $ 782,985.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獨立財政預算內6792-6327“特定工作”項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獨立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4-1396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廢止 :
  • 第17/GM/87號批示 - 關於核准在「行政當局投資計劃及發展費用」範圍內提交預算轉移建議書之說明。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二、預算修改的程序應按照本批示附件一規定的相關步驟處理,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補充預算應按照本批示附件二規定的相關步驟處理,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為著適當執行本批示,財政局具發出所需指引的職權。

    五、廢止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預算修改

    一、預算修改旨在當出現屬迫切性、不能有所拖延的開支或特區預算中撥款不足時進行一個適當的預算執行,並作為經濟分類開支項目之間款項轉移的方式。

    二、由不具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編製的預算修改的建議至少在取得有關監督實體批示後,須送交財政局進行分析並應按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及二款規定送交經濟財政司司長予以許可,隨後須將針對該等建議所作的批示通知利害關係部門及機關。

    三、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自治機構的預算修改無須取得財政局的意見,但須由主管的監督實體核准。

    四、由主管的監督實體核准後,上款所指預算修改應在最多五日內通知財政局。

    五、在預算修改建議中,應適當闡明及指出為修改標的的開支項目,並按以下式樣製作一表:

    預算修改建議第  號 (按財政年度識別編號)

    組織分類:

    章:  

    組: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職能

    經濟
             

    總額.............................................

       

    六、預算修改建議應說明追加或登錄及抵銷的必要性。

    七、對於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的活動,經濟財政司司長有權確定源自其撥款轉移的預算修改建議的步驟。

    八、預算修改在主管的監督實體許可後產生效力,不取決於相關批示摘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刊登。

    附件二

    補充預算

    一、在取得相關的監督實體批示後,補充預算建議應交財政局發表意見並轉送經濟財政司司長,及後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把行政長官就該等建議而作的批示通知自治機構。

    二、在每一預算年度,各自治機構最多可提交三份補充預算。

    三、上述各款所規定的制度不適用於立法會。

    四、在補充預算建議中,應適當闡明和指出為修改標的之收入和開支項目,並按以下模式編制一表:

    補充預算建議第  號 (按經濟年度識別編號)

    組織分類:

    章:  

    組:
    分類:

    名稱:

    前預算:

    建議或修改預算:

    功能:

    經濟
             

    總額.............................................

       

    五、補充預算建議應說明追加或縮減,以及相關抵銷的必要性,財政局得向提出建議的機構要求展示必要的要素。

    六、補充預算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刊登後產生效力。

    法規:

    第34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6-1397

    • 許可簽訂“向衛生局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安全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保安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 「向衛生局提供保安服務」合同,金額為$13,451,124.00(澳門幣壹仟叁佰肆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1,120,927.00
    2007 年  $ 12,330,197.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2.02.03 ——守衛及保安」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7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28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十一月二十七日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2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Tecproeng/Fase Ásia聯營公司”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Tecproeng/Fase Ásia聯營公司”訂立提供「澳門科學館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416,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1,216,000.00
    2007 年 $ 7,296,000.00
    2008 年 $ 7,296,000.00
    2009 年 $ 608,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6、次項目7.010.128.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8

    • 許可訂立澳門蘇亞雷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二十二樓“A22”獨立單位之“A”、“B”及“C”座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蘇亞雷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二十二樓“A22”獨立單位之“A”、“B”及“C”座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使用,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中物業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澳門蘇亞雷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二十二樓“A22”獨立單位之“A”、“B”及“C”座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220,764.00(澳門幣貳佰貳拾貳萬零柒佰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427,070.00
    2007 年 $ 1,024,968.00
    2008 年 $ 768,726.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內經濟分類「02.03.04.00 資產租賃」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6

    刊登日期:

    2006.12.4

    版數:

    1398-1402

    • 核准《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祐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5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祐漢公園下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祐漢公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共設有810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40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404個。

    三、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市場街。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普通票;

    ——非專用車位月票;

    ——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普通票;

    ——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50%及10%,且至少有4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70%,且至少有3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專用車位應在第一層及第二層地庫內平均分配。

    四、使用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600元;

    ——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1元;

    ——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50元。

    五、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多層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設備的安全及保養

    一、在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

    二、有關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紀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第六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四十八小時者,暫停收取 第二條第四款(一)及(二)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四款(一)及(二)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三)對於泊車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者,減少第二條第四款(一)及(二)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應在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前最少提前七日在多層停車場內張貼通告,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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