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2-1933

  • 許可訂立提供“消防局路環緊急救援中心暨行動站——修改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2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提供「消防局路環緊急救援中心暨行動站——修改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訂立提供「消防局路環緊急救援中心暨行動站——修改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45,740.00(澳門幣肆佰陸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858,296.00
    2012年 $ 2,322,870.00
    2014年 $ 464,57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2.030.051.11 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3

    • 許可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高頂馬路下水道工程——第二期”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九澳高頂馬路下水道工程——第二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九澳高頂馬路下水道工程——第二期」的合同,金額為$23,606,811.00(澳門幣貳仟叁佰陸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6,879,699.00
    2012年 $ 16,727,112.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8.090.173.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4

    • 許可訂立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護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990,4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零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498,800.00
    2012年 $ 5,995,200.00
    2013年 $ 4,496,4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 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4-1935

    • 許可訂立供應“污水泵設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mpresa Eléctrica, Limitada供應「污水泵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mpresa Eléctrica, Limitada訂立供應「污水泵設備」的合同,金額為$5,662,639.00(澳門幣伍佰陸拾陸萬貳仟陸佰 叁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4,294,243.00
    2012年 $ 1,368,396.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6、次項目8.044.06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5-1936

    • 許可訂立“為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0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宏基行有限公司及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為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為2011/2012及2012/2013學年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的合同,金額為$35,056,582.00(澳門幣叁仟伍佰零伍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宏基行有限公司

    2011年 $ 2,592,325.00
    2012年 $ 11,799,501.00
    2013年 $ 10,295,109.00

    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

    2011年 $ 1,091,255.00
    2012年 $ 4,961,936.00
    2013年 $ 4,316,456.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 膳食」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6

    • 許可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5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41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800,000.00(澳門幣柒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424,000.00
    2012年 $ 4,608,000.00
    2013年 $ 768,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8、次項目8.090.31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7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興建離島醫院首階段提供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工(澳門)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興建離島醫院首階段提供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興建離島醫院首階段提供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640,000.00(澳門幣壹仟零陸拾肆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3,326,000.00
    2012年 $ 5,310,000.00
    2013年 $ 2,004,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7-1938

    • 許可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797,310.20(澳門幣玖佰柒拾玖萬柒仟 叁佰壹拾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449,327.20
    2012年 $ 7,347,983.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4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8-1939

    • 許可訂立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36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29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
  • 第51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得寶——美昌合作經營體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得寶——美昌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00,000,000.00(澳門幣陸億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50,000,000.00
    2012年 $ 450,00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39-1940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儉澳門有限公司、精明藥品有限公司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15,139,792.40(澳門幣壹仟伍佰壹拾叁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2011年 $ 188,580.80
    2012年 $ 1,131,485.00
    2013年 $ 942,904.20

    精明藥品有限公司

    2011年 $ 205,835.50
    2012年 $ 1,235,012.70
    2013年 $ 1,029,177.20

    科達有限公司

    2011年 $ 867,233.10
    2012年 $ 5,203,398.50
    2013年 $ 4,336,165.4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0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1,907,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柒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0-1941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金額為$2,42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貳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1

    • 許可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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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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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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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台山中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048,630.30(澳門幣伍佰零肆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叁 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605,835.60
    2012年 $ 2,423,342.40
    2013年 $ 2,019,452.3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9、次項目6.020.048.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2

    • 許可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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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513,156.90(澳門幣壹仟伍佰伍拾壹萬 叁仟壹佰伍拾陸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4,136,842.00
    2012年 $ 11,376,314.9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6.020.046.03 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2-1943

    • 發行並流通以“鏡湖醫院慈善會14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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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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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鏡湖慈善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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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鏡湖醫院慈善會14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三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3

    • 許可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污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9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43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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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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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北灣污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污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726,665.7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圓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6,000,000.00
    2012年 $ 6,726,665.7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8.044.087.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11

    刊登日期:

    2011.10.24

    版數:

    1944

    • 許可訂立提供“多功能集訓中心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51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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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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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華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多功能集訓中心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多功能集訓中心圖則編制及在工程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85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捌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985,000.00
    2012年 $ 26,865,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7.020.26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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