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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對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採取的提供資金支持的例外措施。
二、廢止第3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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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對該銀行採取的干預制度。
二、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行政委員會的任期終止後,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管理轉由該信用機構本身負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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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匯業銀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況;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條第一款e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經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二條i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以信貸方式,向匯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二、使用上指信貸的具體條件及數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三、根據上指信貸安排而提取的款項,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支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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