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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蓮花」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00,000枚 |
三元 | 300,000枚 |
四元五角 | 300,000枚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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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目的如下 :
(一)檢視現行危機處理機制,尤其包括氣象預報、民防工作的統籌、信息發佈的協調,以及相關基礎設施的狀況;
(二)提出未來應對危機處理的整體規劃,以加強對危機處理的協同效應*,尤其在統一規劃、行動及發佈信息,以提高應對危機的能力,有效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 請查閱:更正
三、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全面檢討重大災害造成的影響與危害;
(二)整體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各級危機處理機制的功能,加強研究社會上對危機意識的關注度;
(三)制訂改善方案,尤其包括統籌危機與安全意識的教育、協調日常預防機制、保障基礎建設正常運作、提高氣象預報的及時性和準確度、統籌信息發佈,以及增強民防、治安、救援的能力;
(四)負責各項危機處理工作的總結、分析、檢討與改善,包括評估危機發生前的預防、危機發生過程中的處理、危機善後工作安排及未來改善規劃;
(五)促使資源合理分配,協調政府與民間在危機處理上的人、物及財務安排;
(六)負責制定危機處理的總體規劃,監督規劃的落實和評估規劃執行的成效;
(七)策劃危機處理的分級機制並制定相關指引,規範相關執行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目標;
(八)統籌應對危機之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建設。
四、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
(四)保安司司長;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
(七)警察總局局長;
(八)海關關長。
五、委員會設有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兼任的秘書長。
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列席會議 。
七、委員會可設立多個專責工作小组並邀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以及社會人士參加工作。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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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遭受了幾十年未遇之強颱風“天鴿”的吹襲,為加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減少風災帶來的各種危害和影響,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三條,以及第6/2005號法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經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災後救助的請求並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本批示。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範圍內,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起進行強颱風“天鴿”災後的各項援助和建設工作。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人員在執行上述協助任務時,行使與其執行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在同等情況下所具備的公共當局權力。
三、本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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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法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強颱風“天鴿”的災後援助和建設工作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結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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