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8

刊登日期:

2018.12.3

版數:

1211

  • 發行並流通以“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1,00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8

    刊登日期:

    2018.12.3

    版數:

    1211

    • 訂定市政管理委員會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的權限。
    廢止 :
  • 第26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的權限。
  •  
    相關法規 :
  •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 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五百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廢止第26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8

    刊登日期:

    2018.12.3

    版數:

    1212

    • 修改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三和附件四。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彈簧秤及電子秤的檢定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三和附件四,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三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二)項所指附件)

    認證標記式樣

    附件四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二)項所指附件)

    封印標記式樣

    法規:

    第2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8

    刊登日期:

    2018.12.3

    版數:

    1212-1213

    • 許可為批給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8

    刊登日期:

    2018.12.3

    版數:

    1213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被廢止 :
  •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 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7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由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宗旨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考慮到由中國與葡語國家所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而確定設立的秘書處屬常設性質;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輔助及支援秘書處的工作,以便其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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