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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註:第14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零時起,解除第2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本澳將面臨新型冠狀病毒社區爆發的危險,有需要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零時零分起,限制所有在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十四日內曾經到過中國內地湖北省的人士進入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所指的娛樂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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