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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三條(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識別牌內公共實體名稱縮寫清單》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葡文縮寫的部分:
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葡文縮寫改為:“STOP”;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葡文縮寫改為:“GSTOP”。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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