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三十三條(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識別牌內公共實體名稱縮寫清單》關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葡文縮寫的部分:

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葡文縮寫改為:“STOP”;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葡文縮寫改為:“GSTOP”。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