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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唐曉晴(主席);
(二)Rebeca Vong(財政局代表)。
二、委任黃浩彪為文化產業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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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正選成員,以及勞日添為候補成員;
(二)龔志明為正選成員,以及黃健武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梁慧琪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黃嘉祺(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請查閱:第9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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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陸波;
(二)麥健智;
(三)葉兆佳;
(四)何少金;
(五)容永恩;
(六)飛安達;
(七)何敬麟;
(八)胡達忠。
二、委任王世民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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