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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493(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552(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第1596(2005)號決議及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1616(2005)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該等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3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第2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及第2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必須遵守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552(2004)號決議將第1493(2003)號決議第20段至22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而第1596(2005)號決議又決定維持該等措施(儘管在適用對象範圍上有所修改和擴大,且定出了一些可能的例外情況),以及第1616(2005)號決議又按照第1596(2005)號決議所作出的修改和擴大,再將該等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鑒於第1493(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8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1616(2005)號決議的規定及按照第1596(2005)號決議作出的修改和擴大來延長執行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所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二、同時禁止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適用於專門用於支助剛果民主共和國軍隊和警察單位或供其使用的軍備和有關物資或技術訓練和援助,條件是這些單位已完成整編工作,或分別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參謀部或國家警察的指揮下執行任務,或正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圖里區以外的領土內進行整編。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同樣不適用於專門用於支助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軍備和有關物資以及技術訓練和援助。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亦不適用於供應完全為了人道主義和保護用途的非致命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訓練,但須事先通知根據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第1533(2004)號決議第8段設立的委員會。
六、任何符合第三款規定的軍備和有關物資的發送,只能以全國團結和過渡政府與聯剛特派團協調下指定的接收點為目的地,並應事先通知上款所指的委員會。
七、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呈交通知予上述聯合國委員會,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八、廢止第28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該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十、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剛果共和國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的禁止規定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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