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7

刊登日期:

2007.4.18

版數:

2622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候補成員。
被廢止 :
  • 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及候補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相關類別 :
  • 樓宇維修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鄭國明;

    正選委員:李潔如;

    何燕梅(財政局代表)。

    二、當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以下候補成員代任:

    主席:譚光民;

    候補委員:張東遠;

    李天碩(財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07

    刊登日期:

    2007.4.18

    版數:

    2622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購買車輛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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