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鄭國明;

正選委員:李潔如;

何燕梅(財政局代表)。

二、當上款所指的任何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以下候補成員代任:

主席:譚光民;

候補委員:張東遠;

李天碩(財政局代表)。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1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車輛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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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