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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8(2011)號、第2082(2012)號、第2160(2014)號及第2255(2015)號決議。這些決議已分別透過十月二十六日第75/2011號、四月二十四日第9/2013號、八月十九日第55/2016號及四月二十二日第2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對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1988制裁名單)作出一項更新;
同時,現公佈的1988制裁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透過三月二十一日第1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的版本,且已包含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委員會作出的所有更新;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生成的名單的中文及英文原文。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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