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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8(2011)號、第2082(2012)號、第2160(2014)號及第2255(2015)號決議,上述決議分別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透過第75/2011號、第9/2013號、第55/2016號和第24/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安全理事會委員會(1988制裁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更新了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1988制裁名單);
同時,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版的1988制裁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的過往版本,尤其是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的版本,且已包含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期間的所有更新;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生成的名單的中文及英文原文。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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