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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8/2024

刊登日期:

2024.2.21

版數:

2045-2048

  • 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
相關法規 :
  • 第8/2019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條

    職權

    股東會除根據《商法典》、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定具有的職權外,亦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議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

    (八)選舉股東會主席團主席及成員;

    (九)〔……〕

    (十)〔……〕

    (十一)〔……〕

    第十五條

    會議

    一、〔……〕

    (一)〔……〕

    (二)〔……〕

    (三)有需要時選舉股東會主席團主席及成員;

    (四)〔……〕

    二、〔……〕

    三、〔……〕

    四、〔……〕

    第十六條

    組成

    一、董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十一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任期最長為三年,可續任。

    二、行政長官在董事會成員中委任主席。

    三、〔原第四款〕

    第十七條

    職權

    一、董事會除根據《商法典》、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定具有的職權外,亦具下列職權:

    (一)編製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並送交股東會議決;

    (二)草擬公司的合併、分立和組織變更的計劃,並送交股東會議決;

    (三)〔原(四)項〕

    (四)〔原(五)項〕

    (五)〔原(六)項〕

    (六)〔原(七)項〕

    (七)〔原(八)項〕

    (八)〔原(九)項〕

    (九)〔原(十)項〕

    (十)〔原(十一)項〕

    (十一)〔原(十二)項〕

    (十二)〔原(十三)項〕

    (十三)〔原(十四)項〕

    (十四)〔原(十五)項〕

    (十五)〔原(十六)項〕

    (十六)〔原(十七)項〕

    (十七)〔原(十八)項〕

    (十八)〔原(十九)項〕

    二、上款(二)至(四)項所指的職權不可授予他人。

    三、〔……〕

    四、〔……〕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

    一、〔……〕

    二、執行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委任,並在成員中委任其主席。

    三、執行委員會之會議由其主席召集。

    四、〔……〕

    五、〔……〕

    六、〔……〕

    七、〔……〕

    第二十四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最多五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二、行政長官在監事會成員中委任主席。

    三、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自股東會平常會議舉行翌日起計,直至下次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可續任。

    四、監事會至少一名成員應為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

    五、除會計師事務所外,不得委任法人為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職權

    監事會除根據《商法典》、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規定具有的職權外,亦具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十條

    一般規定

    公司機關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舉行同步會議,其方式及條件由相關機關訂定。

    ———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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