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文誤關係,刊登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第四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駕駛考試提前及延期規章》第四條第一款的中文本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每名考生只可享受一次提前或延遲其中一項理論、實習或技術考試的優惠。”
應改為:“每一項理論、實習或技術考試,考生只可享受一次提前或延遲的優惠。”。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市政廳
市政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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