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 生 司

通 告

按照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茲公佈透過普通開考方式招聘人員,以填補澳

門衛生司編制內公共衛生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公共衛生主治醫生壹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是次開考乃按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

2.報考條件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按照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具有公共衛生專科醫生級別資格之醫生均可投考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公共衛生主治醫生的空缺。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報名表(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連同下列文件在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送交前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一樓文書科: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之證明文件;
c)履歷(4份)。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之證明文件;
c) 人事管理處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
d)履歷(4份)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3.2 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工作性質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之職務如下:

a)被任命時,負責公共衛生功能單位;
b)在實習醫生培訓方面提供協助;
c)參與公共衛生業務及全科業務方面的配合工作;
d)協調公共衛生的業務;
e)發展公共衛生方面之研究;
f)被任命時擔任教職;
g)與衛生當局合作;
h)被任命時執行衛生當局之權力;
i)被任命時參加考核典試委員會;
j)參加衛生中心行動計劃之訂定;
l)擔任主管職務,尤其是衛生中心主管職務;
m)輔助主任醫生及如主任醫生職位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而被委任時代替之;

5. 薪俸

第一職階第一職等公共衛生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附件IV表三所載的58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文件審查方式,包括審查履歷及答辯,並採用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三及四款所規定的要件進行。

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Amilcar Guedes Lousa

正選委員:公共衛生主任醫生 Aníbal David Loureiro Tavares

主席: 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Fernando José Monteiro Costa Silva

候補委員:公共衛生主任醫生Alice João Ramires dos Reis Maia

主席: 醫務顧問級別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Koi Kuok Ieng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衛生司

司長 方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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