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事 務 司

通 告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及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及經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15/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一般規定,茲特公布現透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考二十名人員,以就讀晉升至司法文員職程內法院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投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布於《政府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

在法院及檢察院辦公室編制法院書記職級內現存有十七個空缺。開考對公布在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內的開考完成後所產生的空缺有效,以及對在培訓課程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有效。

2. 投考條件

可投考者:

a)在助理書記職級工作至少滿三年,工作評核不低於“良”,或工作至少滿兩年而工作評核為“優”之人士。
b) 在助理書記職等工作至少一年之人士。
c)具有本地區法律認可之法律學士學位,且證明對澳門法律體 系有認識及掌握中葡文之人士。

3. 投考辦法及地點

3.1. 投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之七號格式之報名表格,連同下列文件,於期限前辦公時間內,親自送交或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八字樓司法事務司:

3.1.1. 符合第二點a)及b)項要件之投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之最新個人紀錄,其內載有學歷證明、以往曾擔任之職務、現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職程及在公職之年資,以及工作評核;
c)履歷,連同證明就讀專業培訓課程及語言知識水平之文件。

3.1.2. 法律學士之投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3.2. 任職於司法事務司及有關體系部門之投考人,如明確聲明第3.1.1 及3.1.2 點的a)及b)項所指之文件載於其個人檔案內,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3. 由於空缺的數目及分佈地點未有明確指出,故投考人可在不影響第15/GM/98號批示第二十二條的情況下,經得悉上述資料及待現時晉升課程的學員填補該職級後,才按其個人意願選擇擬工作之辦事處。

4. 職務內容特徵

法院書記有權限領導訴訟分庭,根據法律執行任務,並於中央庭執行職務時,輔助法院書記長。

5.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書記收取薪俸表指定之薪俸點455。

6. 甄選

晉升法院書記職級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之附件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a)在第二點a)及b)項提及之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審查履歷為之,根據以下程式計算。其中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評核、語言知識及補充性專業培訓等均在考慮範圍。

CF = CF = (3xCS) + (2xEP) + (1xHA) + (1xCL) + (1xFP)
8

以:

CF= 最後成績
CS= 工作評核
EP= 工作經驗
HA= 學歷
CL= 語言知識
FP= 補充性專業培訓

工作經驗方面(EP)以下列程式定出:

CF = EP = (2xACA) + (1xAC) + (1xAFP)
4

以:

ACA= 在現職級年資
AC= 在職程年資
AFP= 在公職年資

b)具法律學士學位之投考人透過考試方式甄選,目的為考核投考人有關澳門法律體系及中、葡文的知識。

語言知識之考核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非在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官方語言之認識,以為時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分鐘的口試進行。

澳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核試屬淘汰形式,以為時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進行,當中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政治體系組織;
b)澳門司法組織;
c)澳門現行訴訟法系。

在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有關指定內容之法規。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投考人之最後成績,有關澳門法律體系及中文或葡文考核試所佔的比重分別為百份之七十及百份之三十。

6.2. 優先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依次考慮以下條件:

a)具備本通告第二點a)項所指之要件之投考人;
b)具備本通告第二點b)項所指之要件之投考人。

6.3.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排位

及格之投考人按得分之高低排列名次。

在公布評核名單時一併公布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7. 完成培訓課程後投考人之排位

投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較佳之工作評核;
b)較高之學歷;
c)在原職級上較長之年資;
d)在原職程上較長之年資;
e)在公職上較長之年資;
f)較高之中、葡文水平。在有需要時,透過特別考試以資識別。

8. 委任

如能配合部門工作之需要,則按投考人意願委任其擔任辦事處人員編制之空缺職位。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Sam Hou Fai 學士

正選委員:檢察官 Un Man Kuok 學士

澳門行政法院法院書記長 João Manuel Barros Costa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Maria Inês de Figueiredo Dias de Sousa Ribeiro學士

高級技術員 Anabela Soares Cavadas Chau學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司法事務司

司長 鄧嘉思

———

附件

晉升法院書記職級 之培訓課程大綱

1. 培訓課程包括理論課及實習課,且得以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的形式進行。
2. 課時:220小時
3. 時間:星期一至四,下午五時至八時
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一時
4. 地點: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5. 根據投考人對中、葡文培訓工作之需要,並在不影響培訓課程之情況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5.1. 澳門司法組織:
——法院組織
——司法官團
——管理及紀律機關
——法院辦事處組織及檢察院組織
5.2. 公職法律制度:
——權利及義務
——司法人員章程
——假期、缺勤及特別假期制度
5.3. 操守及職業道德:
——職務原則及職務操守與職業道德之規則
——職業保密
5.4. 民事訴訟: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之開展
——保全程序
——擔保及存放
——程序方式:宣告之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
——上訴
——財產清冊
——破產
——未成年人之監督組織
——司法緩助
——民事費用
5.5. 刑事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主體
——訴訟行為
——證據
——強制及財產擔保措施
——與本地區以外實體之關係
——訴訟程序階段:專案調查、預審、審判
——特別程序
——上訴
——刑罰之執行
——刑事費用
5.6. 勞動訴訟:
——民事部分:宣告之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
——刑事部分:違例訴訟程序
5.7. 行政上之司法爭訟:
——司法上訴:程序前提、程序步驟
——附加程序方式
——其他程序方式
5.8. 會計及司庫
——司庫部門
——預算
——支出
——帳目
——記帳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5.9. 組織行為:
——動因及組織氣氛
——溝通
——領導
——衝突處理
——公共關係
6. 評核
評核係根據學員平時的上課表現及最終總考試作出,以零至十分表示。
根據以下程式,按平時分及最終考試分的比重計算出之平均分,視為最後成績:
CF = (3xAC) + (7xPF)
10
以:
CF =最後成績
AC =平時分
PF =最終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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