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及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及經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15/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一般規定,茲特公布現透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考二十名人員,以就讀晉升至司法文員職程內法院書記職級的培訓課程。
1. 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投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布於《政府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
在法院及檢察院辦公室編制法院書記職級內現存有十七個空缺。開考對公布在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內的開考完成後所產生的空缺有效,以及對在培訓課程有效期內出現的空缺有效。
2. 投考條件
可投考者:
3. 投考辦法及地點
3.1. 投考者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之七號格式之報名表格,連同下列文件,於期限前辦公時間內,親自送交或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八字樓司法事務司:
3.1.1. 符合第二點a)及b)項要件之投考人:
3.1.2. 法律學士之投考人:
3.2. 任職於司法事務司及有關體系部門之投考人,如明確聲明第3.1.1 及3.1.2 點的a)及b)項所指之文件載於其個人檔案內,免除遞交該等文件。
3.3. 由於空缺的數目及分佈地點未有明確指出,故投考人可在不影響第15/GM/98號批示第二十二條的情況下,經得悉上述資料及待現時晉升課程的學員填補該職級後,才按其個人意願選擇擬工作之辦事處。
4. 職務內容特徵
法院書記有權限領導訴訟分庭,根據法律執行任務,並於中央庭執行職務時,輔助法院書記長。
5. 薪俸
第一職階法院書記收取薪俸表指定之薪俸點455。
6. 甄選
晉升法院書記職級透過培訓課程為之,其大綱載於本通告之附件內。
6.1. 培訓課程的甄選:
a)在第二點a)及b)項提及之甄選投考人參加培訓課程係透過審查履歷為之,根據以下程式計算。其中學歷、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工作評核、語言知識及補充性專業培訓等均在考慮範圍。
CF = | CF = (3xCS) + (2xEP) + (1xHA) + (1xCL) + (1xFP) |
8 |
以:
工作經驗方面(EP)以下列程式定出:
CF = | EP = (2xACA) + (1xAC) + (1xAFP) |
4 |
以:
b)具法律學士學位之投考人透過考試方式甄選,目的為考核投考人有關澳門法律體系及中、葡文的知識。
語言知識之考核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非在其獲得學歷所使用的官方語言之認識,以為時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分鐘的口試進行。
澳門法律體系的知識考核試屬淘汰形式,以為時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進行,當中包括以下內容:
在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有關指定內容之法規。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投考人之最後成績,有關澳門法律體系及中文或葡文考核試所佔的比重分別為百份之七十及百份之三十。
6.2. 優先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依次考慮以下條件:
6.3. 錄取參加培訓課程之排位
及格之投考人按得分之高低排列名次。
在公布評核名單時一併公布開始培訓課程的日期。
7. 完成培訓課程後投考人之排位
投考人按照培訓課程之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8. 委任
如能配合部門工作之需要,則按投考人意願委任其擔任辦事處人員編制之空缺職位。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Sam Hou Fai 學士
正選委員:檢察官 Un Man Kuok 學士
澳門行政法院法院書記長 João Manuel Barros Costa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Maria Inês de Figueiredo Dias de Sousa Ribeiro學士
高級技術員 Anabela Soares Cavadas Chau學士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司法事務司
司長 鄧嘉思
CF = | (3xAC) + (7xP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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