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事 務 司

通 告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及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及經二月二十五日第17/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一般規定,茲特公布現透過普通考試方式招考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

實習員三十五名,以填補現存在登記局及公共公證署人員編制繕錄員職級之九個空缺,及在考試有效期內將出現之空缺:

1.期限及有效期

遞交報考申請期限:自本通告公布於《政府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

有效期:甄選實習考試之合格成績自評核名單公布日起三年

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凡具備《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且具有最少十一年級或同等學歷者均可報考。

3.現有空缺分佈於

第一立契官公署:兩缺;海島市立契官公署:一缺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三缺;物業登記局:三缺

4.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前及辦公時間內,親自送交或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八字樓司法事務司:

4.1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4.2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a)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c) 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應特別載有所取得之學歷。

任職於司法事務司及有關體系部門之報考人免除遞交4.2 a)及c)項所指之文件。

5. 職務性質

繕錄員負責執行由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或代替其職位之有關人員所指派的工作。

6. 實習的甄選:

錄取參加實習所採用的甄選為知識考核試,目的在於評核報考人對下列內容的知識:

a)綜合文化;

b)數學;

c)文書處理;

d)中、葡文。

6.1 實習的甄選考試:

6.1.1. 綜合文化及數學知識以淘汰形式,於同一次為時最多三個小

時的考核試中評核,而考試日期及地點將在被錄取應考人確定名單上指出。

該考試之合格應考人名單將於有關通告公布在《政府公報》後,張貼在司法事務司八字樓。

6.1.2 語言知識之考核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對非在其獲得學歷所

使用的官方語言之認識,以為時不超過九十分鐘的筆試及十五分鐘的口試來進行。

6.1.3 葡文文書處理之考試為時最多三十分鐘。

6.2 成績:

應考人成績採用以下方式計算,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

CF = 1PCGM + 3 CL + 2 PPT
6

以:

CF = 最終成績

PCGM = 綜合文化及數學的考試成績

CL = 語言知識的考試成績

PPT = 文書處理的考試成績

缺席或放棄任何考試的應考人將不獲接納。

在公布評核名單時一併公布開始實習的日期。

7. 實習:

7.1 空缺

進行實習的空缺分佈以下地點:

第一立契官公署 三個空缺
第二立契官公署 兩個空缺
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三個空缺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六個空缺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六個空缺
出生登記局 六個空缺
物業登記局九個空缺 九個空缺

由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五天內,合格之應考人可按個人意願指出擬進行實習的部門。

7.2 安排

司法事務司司長按照評核名單之名次,並當配合部門工作需要時及在遵重個人意願下,以批示安排各應考人進行實習之 地方。

7.3期間及指導

實習為期六個月,在有關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的建議下,由司法事務司司長指定之第一助理員的領導下進行。

實習制度自動延長如下:

a) 對於在實習中取得不合格者,其實習制度延長至有關對實習員成績的認可意見公布為止;

b) 對於在實習中取得合格者,其實習制度延長至最終考試評核名單公布為止;

c) 對於排位在需要填補空缺的位置內的實習員,其實習制度延長至有關就職日為止或當上述評核名單內之實習員沒有在限期內就職時,則其實習制度延長至公布該名單後六十日內。

7.4. 就讀實習制度及薪俸

就讀實習以下列其中一個制度為之:

a)散位,對象為非實位或散位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b)編制外合同,對象為散位人員,薪俸點為240點;

c) 定期委任,對象為實位人員,當其薪俸高於上項所指時,則維持原薪俸。

7.5 實習地點及大綱

實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與繕錄員職級之職務有關之練習,其確定大綱載於本通告附件內,為通告之組成部分。

7.6 實習的完成及評核

實習完成後,指導員就實習員是否合格作出意見書,須特別敘述實習員對部門的工作能力及興趣,其後由有關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審查並由司法事務司司長負責認可。

7.7最終考試

實習期內取得合格成績的實習員須進行最後一次筆試,範圍與實習期內所教授的內容有關。

考試的合格成績自公布應考人排位之評核名單日起兩年內有效。

7.8 排位

應考人按照最終考試的得分排列名次;如得分相同,則依次考慮下列條件以確定排名先後:

a)較高之學歷;

b)在錄取實習的考試中,較高之中、葡文水平。

8. 委任

在應考人排位名單公布後,司法事務司通知合格的應考人,並著其按個人意願之順序指出擬工作之部門。

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人員編制內職位之委任,係配合部門工作需要及遵重應考人意願下進行。

9.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物業登記局局長,現任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協

調員 偉思明

正選委員:海島市立契官公署公證員 馮瑞國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第一助理員 Diana Catarina Jorge Kuan

候補委員:本司技術輔助廳二等高級技術員 聶華英

物業登記局第一助理員 Manuel Francisco de Jesus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於澳門司法事務司

司長 鄧嘉思

附 件

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大綱

1. 登記暨公證文員職程之入職實習包括理論課、實習課及在受監督下練習有關繕錄員職級之職務。
就本大綱內容可進行研討會、座談會及辯論會,並由實習員定期通知指導人員。
2. 在評核名單中通知報考人開始實習的日期。
3. 在實習期間,報考人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3.1 部門組織:
—— 司法事務司組織法;
—— 登記暨公證部門組織及有關人員的章程;
—— 登記暨公證公庫。
3.2 民事登記:
—— 民事登記法典;
—— 國籍法律制度。
3.3物業登記:
—— 物業登記法典;
—— 土地法;
—— 分層物業登記法。
3.4 商業登記:
—— 商業登記專有制度;
—— 商業登記規章。
3.5 動產登記:
—— 汽車物業登記專有制度;
—— 飛行器登記專有制度。
3.6 公證
—— 公證法典;
—— 登記稅;
—— 印花稅表。
3.7 費用、會計及司庫
—— 部門費用表;
—— 預算;
—— 支出;
—— 會計;
—— 繕錄;
3.8 操守及職業道德
—— 職務原則及職務之職業道德規則
3.9 組織行為:
—— 動因及組織氣氛;
—— 溝通;
—— 衝突處理;
—— 公共關係。
4. 語言課程
—— 實用葡文(a)
—— 實用中文(b)
—— (a)為來自非葡文教育制度之報考人。
—— (b)為來自葡文教育制度之報考人。

[ 上一頁 ] [ 葡文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