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關於一九九九
年一月四日至七月十六日期間向下列學校學生供應膳食之公開招標,定於一九九八
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美麗街三十一號教育暨青年司會議室舉行:
招標要目及承投規則存於南灣街926號教育暨青年司四樓社會暨教育輔助處,可於
辦公時間內到來取閱。
交標時間由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競投商應提交抬頭為“學生福利基金”的臨時押標銀澳門幣玖萬貳仟肆佰元正。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韋思理
一、茲特公佈:按照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關於在一九九九年期間供應瓶裝水予本地區各部門之公開招標,謹定於本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正假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司大樓六字樓會議室舉行。
二、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壹萬圓整,遞交方式可以存款或銀行擔保為之。
銀行擔保應遵照載於公開招標章程附件二之格式。
而存款之遞交,應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政府。
三、需要供應之物品表、公開招標章程及投承責任書均存於財政司大樓八字樓公物管理廳,供有興趣人仕於辦公時間內參閱。
四、購物委員會將以價格及品質標準作為指引,而對更適合政府部門所使用之物品保留判給之權利,因此,對更廉宜價格之物品可不予以判給。
五、根據公開招標章程與投承責任書之規定,所有標書需備適當文件及以火漆密封,並遵照公開招標章程附件五指定之地點、日期及時間遞交予購物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澳門財政司
購物委員會秘書 張安娜
本件經購物委員會主席 楊寶儀 核閱
茲公佈根據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公開招標經營澳門文化中心之整修服務。
有興趣人士可於本公告刊登日起計為期十日,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四百三十一號地下(旅遊活動中心)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索取競投方案。
投標書應向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遞交,截止時間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一時正。
開標儀式將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正在同一地點舉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
主席 白世豪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二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的工作人員而設。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二、報考條件
二.一、報考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一等翻譯員均可報考。
二.二、應遞交的文件:
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及b)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三、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12字樓法律翻譯辦公室行政暨財政部。
四、工作性質
首席翻譯員的工作為:將葡、中文本對譯,務使切合文本的內容及風格,以及進行葡、中語言的交替傳譯或同聲傳譯,務使忠於發言人之信息,並對中文文件提供官方鑑定,對中國法律及風俗習慣編寫研究報告。
五、薪俸
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540點。
六、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履歷分析進行。
七、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八、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主任 沈振耀
正選委員:代技術監督 沈偉強
項目主管 馮瑞棠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 Isabel Bárbara Conceição da Costa Madeira de Carvalho助理 杜慧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
代主任 高舒婷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二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二、報考條件
二.一、報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在遞交申請表的限期內報考:
二.二、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報考人如屬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三、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12字摟法律翻譯辦公室行政暨財政部。
四、工作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之工作為:在法律翻譯及雙語草擬工作範圍內就法律技術事宜進行研究及提供輔助,以及就澳門法律及其配合雙語法律體系要求之事宜進行研究,並作出意見書。
五、薪俸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六、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審查履歷及專業面試,評分比例如下:
七、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除上述領域之法律知識外,在筆試中,特別著重對過渡期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筆試及格者,方得參加面試。)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
履歷分析主要內容為: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八、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九、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技術監督 潘彥弘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邵博韜助理 杜慧芳
候補委員:副主任 高舒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世權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
代主任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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