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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澳 門 市 政 廳

駕駛考試提前及延期規章

有關將舉行駕駛考試的各項考試日期提前及延遲的制度已載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的兩份批示內。

鑒於最近引進了理論筆試以及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實有需要檢討該問題。

另一方面,把規定提前及延遲考試日期的制度合拼在單一份批示之內顯得有利,從而方便理解和實施。

基於上述,市政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舉行的平常會議,議決通過駕駛考試提前及延期規章,規定如下:

第一條

(考試的提前)

一、理論考試只在特殊情況下方可提前,而遞交申請後,未滿四個星期者不得提前。

二、當證實處於下列其中一種情況,實習及技術考試可以提前:

a)經醫生證實適宜提前考試的懷孕女性考生;

b)倘屬於公共部門或公共運輸專營公司,其申請由有關領導援引工作需要或公眾利益理由而提出的考生;

c)運動機能不全的考生;

d)倘在預定考試舉行日期身在本地區以外就讀課程的考生;

e)倘屬確定或預計離開本地區六個月以上的考生。

三、關係人須把其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連同有關申請

一拼遞交至市政廳交通暨運輸部。

四、准許提前的條件是考生必須在考試舉行日期前已修讀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規定的最低要求學習節數,而該節數應由教練員確認。

第二條

(考試的延遲)

一、凡因第一條所指的任何一項理由,以及考生因病、意外、不在本地區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而無法在指定日期參加考試時,駕駛考試中的理論、實習及技術考試均可延遲。

二、考生一經知道無法在指定日期參加考試,便應立即申請延遲,最遲應於原定考試舉行日期五個工作天前為之,但因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考生須把有效的學習駕駛准照、證明其所解釋的事實的資料連同有關申請一拼遞交及指出預計可參加考試的日期。

四、上款所指的指定日期對有關部門沒有約束力,然而該部門應將考試安排在一個最接近申請人指定的日期的日子舉行。

第三條

(證明資料)

一、懷孕、患病及意外等情況慨以醫生證明書證明。

二、其餘須作證明的提前或延遲的情況慨以關係人聲明書證明,但有關部門可索取其他證明資料,尤其是公共部門聲明書、僱主或學校、或乘搭交通工具票券副本。

第四條

(限制)

一、每一項理論、實習或技術考試,考生只可享受一次提前或延遲的優惠。*

二、不經解釋而缺席已獲提前或延遲的考試的考生,不得再享受提前或延遲其他任何考試的優惠,而須參與將訂定的正常輪次。

* 已更改 - 請查閱:通告

第五條

(申訴)

對否決本規章所定的提前或延遲所作的決定可根據一般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條

(費用)

凡獲准提前或延遲考試均須繳付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3/97期《政府公報》澳門市政廳費用、價目及准照收費表所定的費用

第七條

(疑問及遺漏情況)

凡疑問及遺漏情況概以澳門市政廳主席批示解決。

第八條

(生效)

本規章於《政府公報》刊登後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市政廳

代市政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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