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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1/GM/98號批示

本人根據五月十一日第18/98/M號法令附載的澳門合作與發展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委任薛凱絲學士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擔任澳門合作與發展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一職。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