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1/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39/1998

刊登日期:

1998.9.30

版數:

6578

  • 委任一名學士擔任澳門合作與發展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之職務。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91/GM/98號批示

    本人根據五月十一日第18/98/M號法令附載的澳門合作與發展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委任薛凱絲學士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擔任澳門合作與發展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一職。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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