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經濟司

      通告

商標之保護

根據十一月六日第56/95/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以下公布澳門商標註冊之請求書,並按照相同法規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由通告公布日期開始計算三十日期限內,得提出產品及服務分類之聲明異議,及任何人認為倘給予註冊將對其造成損害得由通告公布日期開始計算九十日期限內提出聲明異議。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