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及(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吳偉倫,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
- 施燕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 梁嘉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 袁麗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
行政任用合同
- 程潤婷、黎虹河、林曼君、葉妙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批示:
曾璟愉,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陳嘉美及盧詠儀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下述日期失效。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譚為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邱秀敏,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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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林智龍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在立法會輔助部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陳榮喜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李寶華及胡家偉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在立法會輔助部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蘇凱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在行政公職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楊秀美,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譚惠嬌,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身份證明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周麗花,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市政署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蘇宏,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公共建設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黃綺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李庭恩,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調任至行政公職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鞠曉曦,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調任至市政署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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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如下職務:
李潤龍 — 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達康 — 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曾翔主任、梁佩欣、張國華、王紅和梁浩賢顧問、蕭宇培和鄭佩君司長秘書、梁傑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志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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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陳海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在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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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審 計 署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莊寶山,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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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煥庚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倩霞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鄺慶思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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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第1/2025號聲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八屆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成員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舉行的第八屆立法會首次會議中選舉產生,其組成如下:
主席:張永春
副主席:何潤生
第一秘書:施家倫
第二秘書:李靜儀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立法會主席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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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易佩珊、梁詩敏及王群好——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秘書,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林燕生獲定期委任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故其在本辦擔任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黃曉楠獲定期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主任,故其在本辦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吳明泰獲定期委任為檢察長辦公室副主任,故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三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許秋雲獲定期委任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梁詩敏及王群好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一)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李潤龍,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一)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李達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胡正敏調任至政府總部事務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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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曉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駿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儀——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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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楊寶琴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慧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5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甄曉東及梁炳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吳訊貽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陳文進、潘雅恩、邱咏暉、鄧詠詩及鄧均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茜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劉鈺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婁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李麗英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白瑪莉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鄧兆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6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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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惠嬌,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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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惠泉,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楊慕寰 – 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梁智傑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化驗處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濠,獲准續有關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685點,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組織及資訊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劉叔嗣,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60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梁耀文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林維耀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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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衛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5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李偉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4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岑志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2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盛富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2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趙善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6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彭耀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5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永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7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法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3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劉子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8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愛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9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鄺兆基,供款人編號30156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劉嘉茵,供款人編號60086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懲教管理局勤雜人員陳葉興,供款人編號60247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郭惠思,供款人編號61497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懲教管理局警員駱嘉宜,供款人編號61604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主任醫生鄧光銳,供款人編號62442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繆以玄,供款人編號30117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樂,供款人編號60469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鄧保權,供款人編號60667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繕錄兼打字員羅文添,供款人編號60702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曾玉蘭,供款人編號61099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張遠霏,供款人編號61800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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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敏頴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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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 施曉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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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鄭曉敏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李淑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施皓銘 -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及
關志勇及黃燕娥 - 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柯超航擔任本局公共開支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三)項之規定,應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樂士的要求,自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屆滿後,即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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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王曉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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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月微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起免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易慧姿、李穎彤、吳雅達、談展邦及黃啓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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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生效:
|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
| 職階 | 職階 | |||||
| 鄭嘉暉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豪、李佩華及梁皓婷,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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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錠軒,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刑事偵查主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七)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九)項及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周錠軒為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周錠軒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負責人一職。
學歷:
- ——法學學士;
- ——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培訓:
- ——國際刑警組織管理人員發展課程;
- ——亞洲地區執法訓練計劃- 第58屆ARLEMP跨國犯罪的數碼前沿;
- ——實地情報人員中級課程;
- ——國家安全與警務安防課程;
- ——澳門保安範疇重大事件或社會事件處置研修班;
- ——國際緝毒指揮官課程。
專業簡歷:
- ——2011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
- ——201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202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主任。
**********
-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職務主管;
- ——2020年,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赴國際刑警組織新加坡辦事處執行職務;
- ——2024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及支援廳職務主管;
- ——2025年7月30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嘉獎:
-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 ——2018年、2022年及2025年,獲頒授共三個「卓越功績獎」;
- ——2015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 ——2012年至2025年,獲頒發共十八個「集體嘉獎」。
凌錦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五)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九)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情報綜合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凌錦倫為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因司法警察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凌錦倫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處長一職。
學歷:
- ——法學學士;
- ——文學學士。
專業培訓:
- ——粵港澳三地反恐業務培訓班;
- ——國家安全專業知識及案件偵查技巧研修班;
- ——澳門中青年骨幹領導力培訓班;
- ——國家安全與警務安防課程;
- ——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
- ——刑事情報科情報分析課程。
專業簡歷:
- ——200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
- ——200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
- ——2006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刑事偵查員;
- ——201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刑事偵查員;
- ——2013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2019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 ——202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
- ——2020年,擔任司法警察局特別調查處職務主管;
- ——2025年7月30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情報綜合處處長。
嘉獎:
- ——2020年,其隸屬的情報及支援廳獲頒授「英勇奬章」;
- ——2021年,其隸屬的危機應變指揮中心獲頒授「英勇奬章」;
- ——2012年、2015年及2024年,獲頒授共三個「卓越功績獎」;
- ——2007年至2023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 ——2006年至2025年,獲頒發共三十三個「集體嘉獎」及一個「集體表揚」。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趙朱惠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第128/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批准消防局下列人員自2025年9月18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第二十屆消防官培訓課程:
|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 消防員 | 408201 | 甘家聲 |
| 消防員 | 409211 | 李鎮光 |
| 消防員 | 417151 | 王冠深 |
| 消防員 | 411161 | 黃凱瑋 |
| 消防員 | 409201 | 蔡子興 |
| 消防員 | 431151 | 林志文 |
二、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五)項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上款所指人員於同日起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
- 林日榮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
- 胡筠希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715。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
- 黃家強及梁鳳屏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
- 劉偉源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
- 譚健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80。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
- 李健龍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80。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
- 黃家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
- 羅燦培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聲 明
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鄧榮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獲確定委任為文化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狀況即自動終止。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
陳漢烽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
周嘉敏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賈清鈺、馮佩祺、麥劍云、繆汝霞、吳彥南及黃雪紅,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Ana Rita da Silva Ginjeira Inácio、陳淑儀、陳詩敏、何奕敏、林啓明、林倩怡、劉穎芯、李慧敏、梁曉慶、梁寶欣、Natacha Cristina Reis Fidalgo Gonçalves、吳穎琪、司徒健儀、冼秋夏及黃雅雯,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嘉慧,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趙思恩,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Joana Sofia Almeida Amador Torrão、蘇倩琴及蘇淑芬,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巢曉嵐、趙俊熙、蔡佩珊、徐月燕、白菲馬、姚彥好、劉曉鳴、梁穎欣及孫呈祥,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曉彤、陳寶瑜、蔡惠芬、容家皓、李倩怡、馬靜怡、Rita de Sá Machado Felício及黃倩玲,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郭林興及施婉琪,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批示:
譚希名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胡俊朗及黃幗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郭詩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劉湛銘、李智琳及黃冠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何倩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霍珉童、高永康及麥慧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許子恆及梁玉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王茵茵及葉海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余國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林倩婷及梁偉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袁偉雪,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黃欣欣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月華及韓旭,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劉祖耀及王培梅,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博家韜,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馬靄儀,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90;
馬利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25;
李慧玲,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505;
黎就卿,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薪俸點為69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子昌及黃慧東,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容慧玲,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陳伺彥、曾賦斌、周文意及陳思榕,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蔣佩瑩,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冼嘉旗,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吳春婷、馮賽紅及盧玉嬋,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陳咏虹、鄭藹琪、陳清、趙美美、樊佩儀、游沃欽及林偉雄,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何鳳媚、關艷香及李彩玲,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張治潛,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吳演威及蕭冠章,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黃彩雲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之李亞香,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世紅,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應其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免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簡少佳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任樂佳 ─ 根據現行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6/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9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嘉欣 —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翊智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林智綺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鍾慧詩及吳麗婷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嘉強 —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劉凌及陳堅諾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方愛萍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楊倩敏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慶翔,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麗媚,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智勇 - 應其要求,註銷第DI0197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
黃子軒 - 應其要求,註銷第OI0112號職業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彩虹和劉海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艾佳,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綺珊,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鄭振中,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劉卓雅,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劉兆傑,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子軒,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董穎珊,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曾潤霞和徐衍桐,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鄭潔雲、陳美貞、楊炳根及高錦雲,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杞彤和胡可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梁素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馬嘉麗,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燕紅,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盧健庭,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秀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蔡小丹、李淑僑及黃東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李麗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陳晶、廖美英及盧振然,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謝笑萍,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鄭卓豪和劉嘉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帶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黃膠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傅麗華和何禮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燕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譚潔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趙婉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范嘉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藹容和何小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小蓮、李秀娟、黃金屏及吳樹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霍愛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李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
應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Jimenez, Noemi Serrano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應梁少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應高少君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
曾金滿,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的批示:
應何偉文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家欣、劉景峰及盧啓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燕為本局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
- - 王燕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社區醫療衛生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 復旦大學臨床醫學學士;
- - 中山大學臨床醫學碩士(內科學)。
3. 專業簡歷:
- - 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衛生局全科實習的實習醫生;
- - 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衛生局醫生;
- - 2006年7月至2011年8月,衛生局非專科醫生;
- - 2011年9月至2015年8月,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
- -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衛生局醫生;
- - 2016年9月至2025年9月,衛生局主治醫生;
- - 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衛生局下環衛生中心代主任;
- - 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衛生局下環衛生中心主任;
- - 2024年10月至今,衛生局社區醫療衛生廳代廳長;
- - 2025年9月至今,衛生局顧問醫生。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Nobre Nave, Carlos Manuel,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Viegas Pires Afonso, Isabel Celina,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鄧光銳,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劉陳綺嫦,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張秀玲,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順偉,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毛君豪,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醫療器械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芷晴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醫療器械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植錦炤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劉唯客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
勞鎮旋 |
|||
|
繆嘉麗 |
|||
|
李潔如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560 |
|
|
陳海岸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50 |
|
|
邵碧雯 |
|||
|
湯月珍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鄭嘉莉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
張淑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50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陳紫君 |
一等技術員 |
1 |
400 |
行政任用合同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
何美心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
施雅萍 |
一等技術員 |
400 |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下列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相應日期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日期 |
|---|---|---|---|
| 吳慧娟 | 勤雜人員 | 10 | 01/10/2025 |
| 黃結彬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04/10/2025 |
| 孫國臣 | 輕型車輛司機 | 5 | 10/10/2025 |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澤堅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點。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大 學
聲 明 書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建成、周子文及嚴穎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黃俊杰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董適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霍三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黃萍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林永恆、陳元芬及蕭詠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一款(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Maria da Conceição Coelho-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穎-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2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駱鳳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興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傑,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石峻兆,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景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周碧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陳雪玲,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何紹軒及何家全,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及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55點;
高丹字及Lai Jiing Liang,皆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715點;
潘子健、蔡欣兒及張倩芝,皆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吳傑,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85點;
何淑軍,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余岳展,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駱鳳清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其擔任本局集郵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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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