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市 政 署
通 告
第20/PCA/2025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衛生監督廳梁焯文廳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市政署簽署《二零二五年度聖誕市集攤位經營協議》、《二零二六年度農曆春節年宵市場攤位經營協議》、《二零二六年度農曆春節期間售賣神香風車攤位經營協議》,以及《二零二六年度農曆春節期間售賣爆竹、煙花及火箭攤位經營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消防局退休副消防區長李志軍之遺孀劉瓊,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衛生局退休一般服務助理員梁耀強之遺孀胡燕蘭,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
茲公佈,前教育暨青年局退休高級葡文中學教師Isabel Maria Gomes Cabral Ventura Pinto Marques之鰥夫馬正恆,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決議摘錄
按照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第865/CA號決議議決如下:
1. 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各組織單位相應的專項事務將重新分配如下: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善文:
貨幣及儲備管理廳、金融發展廳、行政管理委員會輔助處及內部審計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杏娟:
銀行監察廳、金融基建及資訊廳、研究及統計廳及法律事務廳。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陳君儀:
保險監察廳、貨幣發行及財務廳及行政人事管理處。
2.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專項事務的交予亦附帶相應於該事務權限權力的授予。
3. 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名義簽署在相應專項事務範圍內訂立所需合同的權限。
4. 在不妨礙上點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而訂立的合同,須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並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與其餘任何一名委員共同簽署,但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另有規定除外。
5. 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6. 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7. 對行使本通告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會 計 師 專 業 委 員 會
名 單
根據第20/2020 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五年第三季度內獲發出、被中止、結束中止和被註銷執業准照的執業會計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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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照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
| P0275 | 梁煥秋 LEONG WUN CHAO |
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12A-136號怡德商業中心5樓E座 |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註銷執業准照,溯及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
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主席 何燕梅
治 安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通 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經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 通過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五,並為本通告之組成部份。
二. 本通告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通告。
三.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所作出本授權權限範圍內的行為。
四. 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吳錦華警務總監
副主席 梁慶康副警務總監
代秘書 源劍鋒警務總長
委員 鄭俊禧警務總長
委員 財政局代表林雪梅處長
———
附件一
第01/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錦華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二
第02/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梁慶康副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三
第03/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伍素萍副警務總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四
第04/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鄭俊禧警務總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管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
(二) 收取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收入;
(三)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上限至$160,000.00 (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四)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對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提供工作之人員的報酬;
(五) 許可開支及許可支付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各項經濟援助;
(六) 批准對會員給予第3/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之福利;
(七)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五)、(六)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八) 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通告所轉授的權限。
附件五
第05/2025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授權決議
授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辦事處代主任楊婉儀副警務總長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監察及處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及屬下設施的工作;
(二) 許可開支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許可支付由其本人許可的費用,以及許可支付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或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預先許可開支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三) 許可開支有關維持福利會轄下各個小食部的日常營運,以每單最高限額為$5,000.00(澳門幣伍仟元);
(四) 許可存入或提取出納活動的一切款項;
(五) 簽署福利會內部文件,以及寄送予治安警察局各部門函件;
(六) 批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
(七) 核准工作人員輪值表,並核准有關之修改;
(八) 批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工作人員缺勤之申請,以及在工作時間因私外出之申請;
(九) 審批已符合治安警察局福利會津貼表條件的子女求學經濟援助、交通經濟援助、殮葬經濟援助、赴港就醫經濟援助、眼鏡經濟援助及長者會費經濟援助之申請;
(十) 作出上述第(二)、(三)、(四)、(九)款之行為,須於作出有關行為後的首次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追認。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哲學博士學位(機電工程)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科技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71-D71-9725C-60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第六次會議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之課程通告内,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哲學博士(機電工程)課程的中文名稱、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哲學博士(機電工程)課程的中文名稱更改為哲學博士學位(機電工程)課程。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6/2027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附件一
哲學博士學位(機電工程)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哲學博士
二、知識範疇:工程
三、專業:機電工程
四、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五、授課語言:英文
六、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 為完成本課程,學生須取得30學分,並須完成“研究倫理”;
(二) 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哲學博士學位(機電工程)課程
學習計劃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
| 研究倫理 | 必修 | - | - |
| 機電工程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 博士論文 | 必修 | - | 18 |
| 學生須修讀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 自適應與智能控制 | 選修 | 45 | 3 |
| 高等工程熱力學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流體力學 | 選修 | 45 | 3 |
| 先進製造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材料科學 | 選修 | 45 | 3 |
| 高等機器人學 | 選修 | 45 | 3 |
| 總學分 | 30 | ||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MG/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老年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王美鴻 | 14.1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內科主治醫生 潘詠紅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黃小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王春波醫生
根據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放射治療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 胡皓 | 66.1 |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放射治療科 梁頌文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治療科 丘熹彬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鄺麗雲教授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NEFRO/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陶濤醫生投考腎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
主席:腎科 廖永賢醫生
正選委員:腎科 歐陽梓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啟明醫生
候補委員:腎科 李超亮醫生
腎科 蕭浤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腎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六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
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路氹城生態保護區。
5. 標的:為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提供管理及保養服務。
6. 期限:“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合同為期8(八)年,由2026年5月1日至2034年4月30日。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第15.2點規定延期。
8. 臨時擔保:MOP1,120,000.00〔澳門元壹佰壹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預算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競投的條件:
11.1 競投者須為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的公司,且法人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11.2 競投者所營事業須與生態/環境/園林/綠化相關,且其商業登記證明或等同效力的文件必須載有相關的所營事業資料。
11.3 競投者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擁有在生態/環境/園林/綠化相關領域之管理服務經驗。
11.4 本次競投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
11.5 競投者僅可就本招標提交一份投標書。
11.6 當任何競投者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該等競投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均不得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倘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及公開開標日停止對外辦公,則上述12及13點所提及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之相同時間。
15. 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的地點、時間及費用: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辦公時間內;
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的費用:MOP1,000.00〔澳門元壹仟元整〕。
有興趣人士可在環境保護局收到其書面要求後5天內獲得「投標案卷」的電子檔光碟,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檔)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環境保護局網頁(www.dspa.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時間停止對外辦公,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評審標準 | 比重 |
| a) 投標價格 | 50% |
| b) 生態環境監測、調查和評估方案之專業性 | 20% |
| c) 競投者在生態/環境/園林/綠化相關領域之專業經驗 | 10% |
| d) 工作計劃 | 15% |
| e) 人力資源計劃 | 3% |
| f) 提供與本招標標的工作有關的設備、其它額外附加服務或後勤支援人員及力量 | 2% |
| 總得分 | 100% |
17. 判給標準: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預算總金額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2025年10月3日第4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及建築廢料資源化篩選”服務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點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環境保護局查閱。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