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現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失效。
-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梁國慶
-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莫容大
譚子盈,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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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寶倩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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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揚
何淑芬自一九八三年入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中葡小學教師,一九九二年起擔任中葡幼稚園教師,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二二年擔任北區中葡小學副校長,以及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五年擔任二龍喉公立學校副校長。何淑芬服務澳門公立學校逾四十二載,從事教育工作期間勤勉樂業、處事認真、循循善誘、關愛學生,與校內教職員共同推進校本教學改革和全人教育計劃,促進學生學業表現及品格發展,工作表現備受認同,深得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的尊敬及愛戴。
基於何淑芬的工作表現,以及對澳門教育的長期服務及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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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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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龍文燕—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培訓及傳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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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文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之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玉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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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050010-謝文蘭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80090-姚靜怡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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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吳嘉慧關務總長
立 法 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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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功能 |
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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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00100 |
立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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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1-01-01-01-00 |
編制人員 |
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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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1-02-01-04-00 |
超時工作 |
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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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1-02-01-07-00 |
職務終止補償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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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1-04-00-00 |
辦事處消耗品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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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1-05-00-00 |
食品及飲品 |
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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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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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1-99-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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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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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2-05-00-00 |
管理費及保安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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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2-06-00-00 |
通訊、郵政及速遞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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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2-09-99-00 |
其他—交通負擔 |
8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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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4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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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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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1,24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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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41-02-09-00-00 |
傢具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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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1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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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41-02-13-00-00 |
文儀及辦公用品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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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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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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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1,745,000.00 |
1,74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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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據: |
30/09/2025之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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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以及第3/GPTUI/2025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得盛、蘇智豪及鄧詠豪,屬定期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中級法院個人勞動合同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茲聲明,初級法院個人勞動合同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白麗呈,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茲聲明,初級法院個人勞動合同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法院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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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秉勳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李維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梁永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李宗智及梁世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莊國偉、徐詠麟、馮逸昌、林嘉麗及施克森——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梁麗霞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胡正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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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旭彤及朱偉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杏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旭彤及朱偉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庭恩,原屬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蘇凱慈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陳裕安調任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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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穎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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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丹媚、鄭穎斯、朱海雲、容永安、林樹昌、劉曉汶、李嘉敏、李明基、梁永杰、梁綺靖、孫麗明、鄧珊、黃曉琳及黃銀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愛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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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利華,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黃玉葉──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林愛娟──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李華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陸耀華──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梁晉輝──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鄧保權──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振池及黃樂──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及九日起生效;
梁弟──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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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民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7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呂美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9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麥錦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4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永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7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許錦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6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劉堪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5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首席關員林愛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4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錫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7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莫華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14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彭世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75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邱松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99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已故首席技術輔導員張嘉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6923,其母親朱佩明及父親張樹棠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容光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7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戴玉芳,供款人編號60338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陳道書,供款人編號60070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Pedro Miguel Nunes Catalão,供款人編號60119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吳小薇,供款人編號60291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鄭正付,供款人編號61588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高少君,供款人編號30021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大學高級技術員何麗鑽,供款人編號30086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廳長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供款人編號30164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局勤雜人員吳鳳英,供款人編號60010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梁燕霞,供款人編號600761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振池,供款人編號60134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張秀玲,供款人編號601683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弟,供款人編號60415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羅清,供款人編號60422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蘇滿容,供款人編號60550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順偉,供款人編號61003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郭錦明,供款人編號61259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懲教管理局警員Tran Quang Nam,供款人編號61631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供款人編號62225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海關關員李俊鴻,供款人編號625779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孔雷詠琴,供款人編號60141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大學重型車輛司機吳偉文,供款人編號60610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黃偉俠,供款人編號61117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主治醫生Isabel Celina Viegas Pires Afonso,供款人編號61560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瑞琼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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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嘉瑩,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准 照 摘 錄
葡文名稱為“FRITAS BÉLGICA NA CANECA”和英文名稱為“FRITES”的餐廳,在2025年9月26日獲發第R0418.08號准照,持有人為“FRITES GLP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FRITES GLP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FRITES GLP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一樓142號商舖(現場商舖編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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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協成海鮮火鍋(威尼斯人店)”,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DO COZIDO DE MARISCO HIP SENG (VENEZIANO)”和英文名稱為“HIP SENG SEAFOOD HOT POT RESTAURANT (VENETIAN)”的餐廳,在2025年9月10日獲發第R0411.08號准照,持有人為“昇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UN YUT - ADMINISTRAÇÃO DE RESTAURAÇÃ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UN YUT - 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第1層(L1)1018號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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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華嫂冰室”,葡文名稱為“CAFÉ WASO”和英文名稱為“WASO CAFE”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5年9月10日獲發第ERSC0018.08號准照,持有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2006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2006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第1期地面層(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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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薇薇安.威斯特伍德”,葡文名稱為“CAFÉ VIVIENNE WESTWOOD”和英文名稱為“VIVIENNE WESTWOOD CAFE”的餐廳,在2025年9月3日獲發第R0412.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RESORTS, S.A.”和英文名稱為“SJM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射擊路,溜冰路,網球路及機場大馬路,“上葡京”酒店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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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石敬聰、黎雅倫及楊志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立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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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婉思及杜冠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祖樺、方綴妮、何月華、關嘉琪、李碧琨及湯嘉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兆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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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詠婷,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彭惠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彭約堅,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四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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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龐啓富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九次預算修改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下列人員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警員 | 236241 | 郭瑋德 |
警員 | 274241 | 夏枝培 |
警員 | 304241 | 狄晉宇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第121/2025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期間,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前往司法警察局修讀第二十三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於同日起,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144171 | 陳永森 |
警員 | 103181 | 陳文偉 |
警員 | 112230 | 潘卡莉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122/2025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下列人員自2025年9月18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第二十屆警官培訓課程。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五)項及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於同日起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首席警員 | 121041 | 陳嘉威 |
首席警員 | 194081 | 余佐明 |
首席警員 | 186081 | 李裕琛 |
首席警員 | 109101 | 黃志宏 |
首席警員 | 140091 | 黃智康 |
警員 | 320111 | 陳世權 |
警員 | 117131 | 梁家豪 |
警員 | 121131 | 林志侃 |
警員 | 336130 | 譚美玲 |
警員 | 146151 | 黃偉明 |
警員 | 237161 | 劉施仁 |
警員 | 165171 | 李富德 |
警員 | 128240 | 何秀媛 |
警員 | 134241 | 鍾聖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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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尤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八)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二)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處長黃健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九)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十三)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處長曾家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晰珩,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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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范嘉賢,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羅嫦意,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劉嘉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范嘉賢,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林偉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家能為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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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李家能為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因懲教管理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李家能憑藉以下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懲教管理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一職。
學歷:
- ──建築學學士;
- ──Master of Science in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Building and Urban Design in Development。
專業簡歷:
- ──2000年2月,擔任澳門監獄高級技術員;
- ──2016年1月,轉入懲教管理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 ──2025年1月至今,擔任維修及保養處代處長。
嘉獎:
- ──2006年、2016年、2018年及2024年獲「團體嘉獎」;
- ──2017年獲「個人嘉獎」。
聲 明
陳葉興,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因李家能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維修及保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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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雲海、關雪芬、黃健強及何嘉慧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天兒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鄧絲銘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與陳小清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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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批示:
應胡錦霞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批示:
應張詩琳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蔡敏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應湯健民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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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廖淑華及陳茗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及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學科領域:舞蹈),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天恩及梁樂鳴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呂志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伍嘉敏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Gisela Viegas回任本局人員編制,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高瑞虹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吳超榮 —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陳芷盈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樂瑜、何善恆、廖敏靜及林敏兒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王命宏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鄧肇邦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梁嘉寶、楊麗珍、梁伊文、李燕敏、薛詠心及梁欣琪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方麗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梁君傑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梁善因、彭秀麗、羅雪言及梁鳳鳴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李子軒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偉華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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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蔡健龍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麗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高級技術員馬素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岑世傑,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文浩,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郭淑寧,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甘葉林,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慧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煥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呂偉森,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何偉文,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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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李詩靈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Isabel Celina Viegas Pires Afonso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229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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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穎欣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756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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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 - 已故,註銷第ML0093號醫生有限度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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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籽心理治療診所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384號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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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鄒寶琦、洪雅雯 - 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283、ME0312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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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盈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Ieng Hong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4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鹽里(爛花園)15號盛業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3座A鋪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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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貝珠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620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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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潔芝和麥子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彩霞、歐陽永欣及謝靜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明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玉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荔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寶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健能和蘇詩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碧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胡靜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呂偉良、許劍偉、潘綺雯及譚文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純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楊有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石煥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順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艷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唐桂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余月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玉珍和李梅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彩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杜國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超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嘉和和楊德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煥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少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麗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曹麗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杰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張錦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賀國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李耀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秀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姚梓浩和楊歷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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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來來大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合成”藥房准照(准照編號22),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4A號I舖地下連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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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隆泰銀河”藥房(准照編號409)場所地址更改為澳門氹仔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地段I/II銀河酒店一樓店舖1030號(A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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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振興IX(葡京人分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13),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路氹填海區溜冰路128號葡京人酒店L01樓R26號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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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古美莉,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莉山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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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土 地 工 務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葉秀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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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燕娣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120。
馬雄杰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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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並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鎮庭碩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行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吳鎮庭擔任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
- — 吳鎮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公共行政專業)。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 2009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8日,擔任高級技術員;
-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擔任宣傳推廣處代處長;
- — 2019年5月29日至2023年9月5日,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
- — 2023年9月6日至今,擔任行政處處長;
- — 2025年5月19日至今,擔任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並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元盛碩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所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港口管理廳廳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海事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陳元盛擔任港口管理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
- — 陳元盛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港口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 悉尼科技大學工程管理碩士;
- — 台灣成功大學工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1月28日,擔任技術員;
- — 2006年11月29日至2016年7月17日,擔任高級技術員;
- — 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擔任航道事務處代處長;
- — 2016年7月18日至2020年6月16日,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
- — 2020年6月17日至今,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
- — 2025年7月1日至今,擔任港口管理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並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凱旗學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行政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張凱旗擔任行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
- — 張凱旗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台灣中央大學工學學士 (資訊工程)。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 2014年10月13日至今,擔任高級技術員;
- — 2025年5月19日至今,擔任行政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並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社敬碩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海事服務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劉社敬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 職位出缺;
- — 劉社敬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 — 華僑大學工學學士(機械制造工藝及設備)。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 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5日,擔任技術員;
- — 2009年10月16日至今,擔任高級技術員;
- — 2025年7月1日至今,擔任海事服務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蔣祺,因其在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到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陸中興,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劉社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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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孔憲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樂樂為本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而其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 吳樂樂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公共管理碩士;
- ——工學學士(管理信息系統專業)。
3. 專業簡歷:
- ——二零零五年十月至二零零九年五月,教育暨青年局技術輔導員;
- ——二零零九年五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
- ——二零一二年三月至今,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 ——二零二一年二月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交通事務局組織及資訊處代處長;
- ——二零二一年八月至今,交通事務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 ——二零二四年四月至今,兼任港珠澳大橋管理局澳方副局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子聰為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馬子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公共管理碩士;
- ——工程學士(軟件工程)。
3. 專業簡歷:
- ——二零零七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十月,文化局技術員;
- ——二零零八年十月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交通事務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 ——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零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三月,體育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今,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馬子聰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終止。
———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民 航 局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順琼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續期至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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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