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0/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25

刊登日期:

2025.10.15

版數:

16-18

  • 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並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岳威為交通事務局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交通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附件

    委任鄭岳威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鄭岳威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一職。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理學學士(地籍測量與土地規劃)。

    專業簡歷:

    ──1990年10月至1992年3月,土地工務運輸司技術員;
    ──1992年3月至1995年7月,土地工務運輸司組長;
    ──1995年7月至2008年5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1995年7月至2008年5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運輸廳廳長;
    ──2008年5月至今,交通事務局副局長;
    ──2025年7月至今,交通事務局代局長。

    法規:

    第41/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25

    刊登日期:

    2025.10.15

    版數:

    18-19

    • 對以無償方式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其上建有聖善學校及嘉模托兒所的土地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作出修改。
    相關法規 :
  • 第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租賃及豁免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的土地,用作保留其上的托兒所及實施正規教育並納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天主教澳門教區(下稱“承批人”),為行政公益法人,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1159號,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大堂前地主教公署,為一幅以無償方式批出,面積2,874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其上建有聖善學校及嘉模托兒所的土地批給持有人。

    該批給由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所規範。

    上述都市房地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3冊第154頁第12515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人的名義登錄於第47673F號。

    承批人擬將托兒所設施改作學校用途以擴大學校的空間,在取得社會工作局同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停止營運托兒所的意見後,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透過申請書請求刪除有關托兒所的描述,並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聲明不會對現有建築物進行任何擴建工程。

    根據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的規定,土地利用作保留其上已興建的建築物,尤其一所托兒所及一所屬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正規教育私立學校。

    值得指出的是,特別是合同第三條款的內容,本批給所衍生的社會經濟功能是為了設置一所具有社會及教育性質的公用設施,而該設施繼續保留,因此在有關土地仍繼續提供與現時相同範疇的服務,即在教育領域向公眾提供服務。

    因此,承批人的請求並不抵觸批給合同的標的或主要內容,亦不構成批給用途的任何變更,即並不涉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所述的禁止,因此,有關申請不導致批給的修改。

    然而,有必要修改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條文,以避免在將來再次出現有關疑問,即刪除有關托兒所的描述,理由是這些內容對所訂定的無償批給而言是沒有規定或非屬重要的次要元素。有關修改獲得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同意,該批示載於土地委員會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62/2025號意見書上。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對以無償方式批出,面積2,87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3冊第154頁第12515號,位於氹仔島,鄰近嘉路士米耶馬路,其上建有聖善學校及嘉模托兒所的土地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作出修改。該合同由公佈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202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修改,批給合同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1.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公用設施,尤其是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非牟利私立學校。

    2. 〔……〕

    3. 〔……〕”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法規:

    第42/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2025

    刊登日期:

    2025.10.15

    版數:

    19-21

    • 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5/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海英為土地工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土地工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

    附件

    委任陳海英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海英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土地工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清華大學工學學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1999年12月至2016年11月,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16年11月至2022年9月,海關高級技術員;
    ──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海關顧問;
    ──2024年12月至今,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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